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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大征期,申报要留意:契税申报缴纳与优惠享受,一文看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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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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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8 11:56: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德阳税务
标题: 10月大征期,申报要留意:契税申报缴纳与优惠享受,一文看懂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4MDg5ODc4Nw==&mid=2247493716&idx=1&sn=e04368b7b4458be7b04570208aa3796d&chksm=fd4d72d8ca3afbce8d7e8b408384748fd73f7c7d1f51f43b0877a0c72c31edb97ce6dc625622#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10-15
二维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以下简称“契税法”)于2020年8月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颁布,并于2021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同时,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近期联合发布《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明确契税法实施后,继续执行的契税优惠政策。
随着契税法在9月正式实施以来,部分纳税人给我们留言咨询契税申报缴纳的相关问题,在10月大征期,为了让纳税人更好理解契税的相关规定,今天专门整理了这篇契税知识科普文,来学习了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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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报契税时应提交哪些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的规定:
契税纳税人依法纳税申报时,应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契税税源明细表》部分),并根据具体情形提交下列资料:
(1)纳税人身份证件;
(2)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的凭证;
(3)交付经济利益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提交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相关价款支付凭证,其中,土地使用权出让为财政票据,土地使用权出售、互换和房屋买卖、互换为增值税发票;
(4)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因素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提交生效法律文书或监察文书等。
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应按规定附送有关资料或将资料留存备查。
2、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一方所有如何征收契税?
根据《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规定:
夫妻因离婚分割共同财产发生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的,免征契税。
3、购买车库是否征收契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的规定:
房屋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顶层阁楼、储藏室及其他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同一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并适用与房屋相同的税率;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不同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并按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计税。
| 来源:四川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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