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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国税征[2006]39号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加盖开票单位印章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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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swzsgl//200609/t284771.html
发文单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国税征[2006]39号
文件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国税征[2006]39号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加盖开票单位印章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6-09-1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加盖开票单位印章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征[2006]39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加盖开票单位印章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1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六年九月十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
加盖开票单位印章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8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的有关规定,在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应在发票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对于是否在注册登记联加盖开票单位印章的问题未做明确规定。经与公安部协商,决定从2006年10月1日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一律加盖开票单位印章。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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