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575
  • Tax100会员 27991
查看: 877|回复: 3

教监管厅函〔2021〕10号 | 教育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关于印发《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4298

主题

5518

帖子

1万

积分

专家团队

Rank: 10Rank: 10Rank: 10

积分
10690
2021-10-18 11:12: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moe.gov.cn/srcsite/A29/202110/t20211013_571999.html
发文单位: 教育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文件编号: 教监管厅函〔2021〕10号
文件名: 教育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关于印发《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21年9月27日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教育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教监管厅函〔2021〕10号

(PDF文末下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市场监管局(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市场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全面规范校外培训机构服务行为,化解校外培训收退费纠纷,保护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教育部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修订了《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1年修订版)(以下简称《培训合同(示范文本)》),现予印发。

  各地要充分认识推行《培训合同(示范文本)》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落实“双减”工作的重要环节加以推进,多措并举,宣传引导合同当事人使用《培训合同(示范文本)》。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与教育部和市场监管总局联系,必要时将进一步修订完善示范文本。


  附件:《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1年修订版)

教育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1年9月27日

   【政策解读】
    【相关阅读】:中办发〔2021〕40号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

《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1年修订版).docx

36.86 KB, 下载次数: 27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4298

主题

5518

帖子

1万

积分

专家团队

Rank: 10Rank: 10Rank: 10

积分
10690
 楼主| 2021-10-18 11:18:16 | 显示全部楼层
贯彻落实“双减”政策 修订培训合同示范文本

      来源:教育部
      链接:http://www.moe.gov.cn/jyb_xwfb/m ... 0211013_572007.html
      作者:陈敦
      时间:2021年10月13日


      为了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号,以下简称《“双减”意见》)和有关配套政策规定以及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工作的最新要求,近期,教育部会同市场监管总局在开展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共同发布《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1年修订版)(以下简称《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这是落实《“双减”意见》全面使用《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要求,进一步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全面规范校外培训行为的重要举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从多个角度完善了原有版本,使培训服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行为边界更加清晰,更加便利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理解和使用,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针对校外培训中存在的制造教育焦虑问题、机构培训超越资质问题、培训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问题、违规收费及卷款“跑路”问题、意识形态问题、校车安全问题等社会民众普遍关切的问题,《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充分吸收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从合同关系角度回应并解决了这些问题。《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在使用说明中界定了校外培训机构的范围,同时提示使用者:“合同签订前,学科类培训机构应当出示办学许可证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证明文件;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应当出示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证明文件”,落实了《“双减”意见》有关现有学科类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的要求,既阻止了通过资本炒作制造教育焦虑、扰乱校外培训市场的行为,也解决了不同资质培训机构开展相应培训服务的问题。在特别提示、培训收费及培训退费等处,规范了培训机构收费、退费行为,并通过预收费资金监管方式预防卷款“跑路”问题。在培训者义务中,明确了培训人员、教育课程、培训材料、外籍人员以及校车的管理规范,保障了培训服务的质量,维护了受培训者的合法权益。

  二、补充文本制定依据
  《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补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作为合同文本起草的依据,对于合同文本的解释适用具有重要意义。例如,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服务合同并非《民法典》中的有名合同,有关服务合同发生的纠纷,即可依据该条款适用或参照适用相关规定作出裁决。

  三、优化文本条款结构
  《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结构的优化体现在标的条款在合同中位置的调整以及单独设置“特别提示”栏目。《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结构的进一步优化,更有利于受培训者及其监护人理解培训服务的内容及要求。
  校外培训服务合同是一方提供培训服务,另一方支付服务费而达成的协议。作为一种服务合同,其标的是培训机构提供的培训服务。合同的标的条款是合同的必备条款,对于双方当事人均具有重要意义。《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将“培训服务”与“培训收费”作为合同的第一条和第二条,并设置了培训项目的性质、培训内容、培训时长、培训方式、教学人员、授课地点、收费标准、付费方式、付费渠道、预收费监管方式等内容,方便受培训一方当事人了解服务合同的重要条款,同时,也提示其重点关注服务合同的标的条款。
  《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单独设置“特别提示”栏目,置于合同正文之前,将国家有关校外培训的具体要求明确列出,其功能类似于合同的基础条件。“特别提示”不仅将国家有关校外培训的政策内容传递给受培训者一方,发挥了保障其合法权益的作用,而且也警示了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协商具体内容时不得违背该政策内容,从而确保了国家政策得以落实。

  四、合理配置权利义务
  培训服务合同双方当事人分别为培训者和受培训者。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合理配置,更有利于双方当事人明确各自行为的边界。
  一方面,受培训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全面的保障。培训服务合同的标的是培训服务,培训服务的对价是培训费。在校外培训中,不乏个别培训机构虚假宣传,浮夸培训效果,让受培训一方感到支付的培训费与所获得的培训服务不匹配的情形。为了更好保障培训服务合同目的的实现,《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对培训者保障培训合同目的实现的条件进行了补充约定。第三条第(五)(六)项明确要求,培训者应当配备与培训内容及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和设施设备,配备充足的教学人员、教研人员、培训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助教、带班人员等辅助人员,且从业人员应当符合《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的规定。培训者提供的培训材料则应当符合《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材料管理办法》的规定。培训者还应当做好消防、抗震、食品、公共卫生等安全管理,配备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以防范各类安全责任事故发生。培训者如使用校车接送培训学员,须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管理,提供校车使用许可以通过审批。
  随着《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颁布和《未成年保护法》的修订,《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更加详细和具体。在中小学生接受校外培训服务过程中,培训机构掌握了大量受培训者及其监护人个人信息,培训机构依法负有保护此类个人信息的义务。由于《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内容有限,难以将培训机构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一一列举,因此,《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明确了培训机构保护受培训者个人信息的义务,并要求其在“收集、存储、使用、加工、公开等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的规定”。通过这一合同条款,将培训机构保护受培训者个人信息的法定义务确认为培训服务合同的约定义务,为受培训者一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便利。
  另一方面,培训者的权利同样得到肯定和确认。为了解决退费难、卷款“跑路”问题,现有制度强化了校外培训收费监管要求,预收费须全部进入收费专用账户,通过银行托管或者风险保证金方式全额纳入监管范围。收取培训费用是培训者付出培训服务所应得的合法权利。按时足额支付培训费用则是受培训者一方的应尽义务。为此,《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在第四条第(三)项对采取银行托管方式进行预收费监管的情形,要求受培训者一方应当依约确认授课完成和资金拨付,并规定如超过时限未确认的,视为确认同意,以保障培训者一方的合法权益。此外,在办理退费时,对于已发放给受培训者的培训资料的费用、已转付给第三方并无法索回的代收代支费用以及已向银行(第三方)支付的合理手续费用等,由机构出示相关证明材料后,明确由受培训者及其家长承担。这些内容都反映并维护了培训机构的合法权益,界定了受培训者一方的行为标准。

  五、增强文本条款适用性
  《服务合同(示范文本)》适用范围包括线上线下学科类与非学科类培训。同时,根据《“双减”意见》有关统筹做好面向3至6岁学龄前儿童的校外培训治理工作的要求,《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在使用说明中明确适用范围包含面向3至6岁学龄前儿童开展的线下非学科类培训情形。不同的培训项目有不同的要求,且各地对于培训项目还有地方性要求,因此,为了更加便利于培训服务合同双方当事人达成更符合自身利益的协议,《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在多个条款下设置了任选项,由合同双方经协商一致后进行勾选,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如在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七)项、第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条第(八)项等。任选项的预留增强了文本条款的适用性,既是对培训服务情况复杂化的有效应对,也有利于双方当事人作出更加符合自身利益的选择。
      (作者陈敦,系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4298

主题

5518

帖子

1万

积分

专家团队

Rank: 10Rank: 10Rank: 10

积分
10690
 楼主| 2021-10-18 11:22:51 | 显示全部楼层
推广使用合同示范文本 把好规范服务行为第一关

      来源:教育部
      链接:http://www.moe.gov.cn/jyb_xwfb/m ... 0211013_572006.html
      作者:王欣
      日期:2021年10月13日

      2020年6月,教育部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一年多来,合同示范文本的推行对提高校外培训机构合规意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培训行业规范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促进作用。近日,教育部和市场监管总局根据最新政策要求,联合印发了《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1年修订版)(以下简称《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进一步完善了合同细节,着力解决机构资质、违规收费、退费难、卷款“跑路”、培训人员良莠不齐等突出问题,把好了全面规范校外培训机构服务行为第一关,是保护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落实“双减”政策作出的系统性制度安排。我们关注到《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有以下几个重点:
  一是增加了法律依据,体现依法管理。《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作为合同订立的法律依据,确保相关内容有法有依,未来监管时执法有据,合同结构更优化,合同语言更严谨规范。
  二是明确了适用范围,要求亮证签约。《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进一步明确了“校外培训机构”的范围,将其中所称校外培训机构明确为由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面向中小学生开展线上线下非学历教育培训的培训机构(含面向3至6岁学龄前儿童开展线下非学科类培训的培训机构)。结合“双减”政策对培训机构资质的要求,《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适用主体均需取得办学许可,并要求培训机构做到“亮证签约”。
  三是围绕“双减”政策要求,增加了特别提示条款。《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在合同文本前,增加了特别提示条款。围绕校外培训机构的资质、收费、授课时间、培训内容、培训材料、培训方法、教师资质、招生宣传等方面,进一步呼应了“双减”意见的相关规定,有利于培训机构在制定合同、消费者在签署合同前预判合同风险、维护双方权利、夯实各方责任。

  一、培训机构应当多举措保障落实合同约定
  校外培训机构在使用《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前,应当全面梳理自身业务流程和财务流程的各个环节,确保全面做到守信践诺,防范合同履约风险。其中,需重点关注预收资金管理和招生宣传管理:
  (一)进一步加强收退费和预收培训资金管理。《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明确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与学员约定采用银行托管、风险保证金等保障措施确保预收费资金安全。同时进一步明确了预收费的相关要求。建议培训机构进一步落实资金安全保障措施实施细则,规范收退费行为,明确在合同订立、变更、终止等情形下相关的收退费标准和资金安全保障措施。
  (二)进一步加强招生宣传管理。《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明确招生简章或者宣传材料中对培训师资和效果等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培训合同的订立以及课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视为要约。因此,建议培训机构进一步规范招生宣传材料中有关办学条件、培训方法、师资配置等方面的内容,全面提升招生宣传的规范化程度,做到名实相符。

  二、消费者应当切实加强合同意识和风险意识
  (一)建议消费者在签约之前应当仔细阅读、理解合同内容。特别是对于培训机构自行制定的、具有选择性、补充性、填充性、修改性的内容,消费者应当对照“特别提醒”条款,逐一核对是否有违反国家政策规定的内容,加强合同意识。
  (二)建议消费者依规签约,依约履行合同。消费者作为培训服务合同的订立主体之一,与培训机构具有同等合同地位,在履行合同等方面同样也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消费者配合培训机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签署的合同,承担相应消费风险。

  三、培训行业协会应当将推广使用《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工作作为推动行业自律的重要抓手
  (一)全面推广使用合同示范文本。虽然《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适用范围主要是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但考虑到《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内容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可操作性有利于提高行业整体的规范化程度和自律管理,全国培训行业协会应当向全体会员单位推广使用。
  (二)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和机构自律。全国培训行业协会要尽快组织专家对《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内容进行解读,帮助校外培训机构树立主体责任意识,自律意识,提高合同规范管理能力。同时,将合同签约履约情况作为会员单位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三)进一步发挥专业机构作用。发挥培训行业协会专业机构专委会会员单位作用,由律师事务所、商业银行等共同为培训机构制定选择性、补充性、填充性、修改性合同内容、制定配套资金监管协议内容等方面提供专业意见,确保依法依规。
  (四)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争议调解功能。消费者和培训机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也可以向培训行业协会申请调解,协会行业自律部将做好相关调解工作。
       (作者王欣,系上海市培训协会(市教育评估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4298

主题

5518

帖子

1万

积分

专家团队

Rank: 10Rank: 10Rank: 10

积分
10690
 楼主| 2021-10-18 11:25:41 | 显示全部楼层
推广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促机构自我监管 助家庭理性选择

      来源:教育部
      链接:http://www.moe.gov.cn/jyb_xwfb/m ... 0211013_572005.html
      作者:张薇
      日期:2021年10月13日

      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发布《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1年修订版)》(以下简称《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供受培训者(学员)监护人与校外培训机构之间签订培训合同时参照使用,双方当事人也可使用合同电子版在电子商务平台上签约。《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篇幅更加精简,用词更加精炼,结构也更加平衡,较原版更具可操作性,更利于推广和使用。

  《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印发,及时回应了《“双减”意见》对全面使用《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相关规定,在充分吸收最新政策对校外培训市场治理提出的有关规定基础上,对原示范文本进行了修订及完善。《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不仅在机构及人员资质、培训内容、收退费、培训时间等方面全面明确了相关要求,还重点回应了此前没有引起足够重视的学员人身安全、隐私保护问题,以及长期困扰培训机构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界分了市场交易主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遏制不公平格式条款,维护签约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双减”意见》印发以来,各地大力推进校外培训治理,取得初步成效,但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与挑战。比如,校外培训“隐形变异“问题日益凸显,地下经营、无证办学的机构和自然人大量涌现,打击了合法机构的合规积极性,也为参培学员及家长带来巨大的人身及财产安全风险。同时,培训机构跑路事件频发,家长遭遇退费难、维权难等问题。《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聚焦部分机构资质不全、采用培训贷等方式进行违规收费、退费难、场地和校车安全得不到保障等突出问题,通过相应条款提出了明确要求,推广《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可更好帮助地方行政和执法部门落实相关政策,为培训机构的合规经营指出更为清晰的方向。同时,也将为减少合同纠纷,营造公平、公正、有序的培训市场环境,从根本上保障签约双方特别是处于弱势地位的学员及其家长的合法权益发挥积极作用。

  《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体现了国家在治理校外培训市场的过程中对培训市场主体和消费者家庭双方的责任。培训机构可以将《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作为合规转型的参考,加强政策解读、落实相关责任人、建立自审自查机制。对于广大中小学生及家长而言,不论是否参与校外培训,皆可将《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作为了解相关政策及自身权益的说明;对于决定为孩子安排校外培训的家庭,在选择校外培训机构时,可将其用作检查清单,提高风险意识,了解自身权益的同时也明晰机构的权益,理性选择和使用校外培训。

  切实发挥《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作用需要各方互相尊重、共同参与,促机构自我监管,助家长审慎选择培训机构,理性维护消费者权益。
      (作者张薇,系华东师范大学课程教学研究所教授、国际校外教育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