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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国税征[2006]48号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专用发票加印使用期限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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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swzsgl//200611/t284777.html
发文单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国税征[2006]48号
文件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国税征[2006]48号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专用发票加印使用期限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6-11-1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专用发票加印使用期限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沪国税征[2006]48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专用发票加印使用期限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1000号)转发给你,请周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关于商业专用发票加印使用期限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6]1000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在〈北京市商业企业专用发票〉加印使用期限的请示》(京国税发〔2006〕28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为了进一步加强商贸企业税收征收管理,减少因商业企业专用发票丢失、失控造成的损失,同意《北京市商业企业专用发票》加印使用期限。即在发票联右上角印制“本发票需在××××年××月××日之前开具”的字样。同时注意准确控制印量和发售数量,以免造成浪费。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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