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人数
2026
Tax100会员
32543
搜索
本版
帖子
用户
注册
登录
帐号
自动登录
找回密码
密码
登录
立即注册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税百:专业税务资讯
国际税收讲解
各种证件
搜索
本版
帖子
用户
x
搜索
Tax100 税百
»
论坛
›
税法及解读
›
总局涉税政策
›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奥地利共和国 ...
12366甬税有声|实际结算金额与签订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情况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2016-2
哪些渠道可以办理2023个税年度汇算?需要提交哪些资料?一篇文章
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3号|河北省退役军人保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重点省份分类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领证过年!这3项证书正在发放
【全网最全】31个省市!残保金政策汇编及申
全网最全|2022年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汇总
2021年个税汇算容易出现哪些错误?税务总局
【全网最全】历史上最高规模退税减税!2022
查看:
656
|
回复:
2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奥地利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谅解备忘录生效执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1号
[复制链接]
朝花夕拾
朝花夕拾
当前离线
积分
1909
1111
主题
1909
帖子
1909
积分
版主
积分
1909
发消息
2020-4-22 09:42:48
|
显示全部楼层
|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55/c1286741/content.html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1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奥地利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谅解备忘录生效执行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4-10-31
政策解读: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60/c1286763/content.html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官方解读: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奥地利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谅解备忘录生效执行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奥地利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谅解备忘录生效执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奥地利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谅解备忘录(以下简称谅解备忘录)于2014年6月16日在维也纳签订。本谅解备忘录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任何未解决的或将来的个案。
上述谅解备忘录已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发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0月31日
相关帖子
•
2000亿元专项再贷款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金融业“做加法”支持碳减排
•
六个城市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 百余项改革举措利企便民
•
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坚持把创新行政管理和服务方式作为重中之重
•
教育部有关负责人就《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答记者问
•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
国常会审议通过“十四五”推进国家政务信息化规划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朝花夕拾
朝花夕拾
当前离线
积分
1909
1111
主题
1909
帖子
1909
积分
版主
积分
1909
发消息
楼主
|
2020-4-22 09:42:49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奥地利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谅解备忘录生效执行的公告的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奥地利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谅解备忘录(以下简称谅解备忘录)已于2014年6月16日签订并生效执行。对于本公告的主要内容,政策解读如下:
一、本谅解备忘录适用于哪些非居民纳税人?
本谅解备忘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奥地利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中所列名的政府和金融机构。
二、对于间接取得利息的非居民纳税人,其申请享受协定待遇时应提交哪些资料?
根据
国税发〔2009〕124号
文以及本谅解备忘录的规定,纳税人除了需填报并提交
国税发〔2009〕124号
文第九条所要求的各类资料外,还需提供奥地利主管当局出具的,对于其政府或金融机构基于其政策或管理限制而无法直接提供该笔贷款的证明。
三、如何判断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中所列名的政府和金融机构是其所间接取得利息的最终受益所有人?
在判断政府和金融机构是否为其间接取得的利息的最终受益所有人时,应依据
国税函〔2009〕601号
文和
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30号公告
的规定执行。
点评
朝花夕拾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55/c1286741/content.html
发表于 2020-4-22 09:43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返回列表
浏览过的版块
安徽
河北
浙江
视频学“税”
财税大数据
人社政策
广西
内蒙古
甘肃
官方链接
中国人大网
中国政府网
发改委
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市税务局
天津市税务局
河北省税务局
山西省税务局
内蒙古税务局
辽宁省税务局
吉林省税务局
黑龙江税务局
上海市税务局
江苏省税务局
浙江省税务局
安徽省税务局
福建省税务局
山东省税务局
江西省税务局
河南省税务局
湖北省税务局
湖南省税务局
广东省税务局
广西税务总局
海南省税务局
重庆市税务局
四川省税务局
贵州省税务局
云南省税务局
西藏税务总局
甘肃省税务局
陕西省税务局
青海省税务局
宁夏税务总局
新疆税务总局
大连市税务局
宁波市税务局
厦门市税务局
青岛市税务局
深圳市税务局
友情链接
51社保
信用卡申请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
Tax100
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