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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雨润苗”助力小微企业发展——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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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1-10-15 20:2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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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乌鲁木齐税务
标题:
“春雨润苗”助力小微企业发展——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1NTIxMDE3Ng==&mid=2247537407&idx=4&sn=86e597b45a6118be60b7f3f670a5f4c3&chksm=ea3b7550dd4cfc4609c67d69c2c216dcf283e5543415e612b319ac8b3e3592c2f6e7caa5c803#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10-15
二维码:
-
【享受主体】
技术转让的居民企业
【
优惠内容
】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
1.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2.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专利(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其中,专利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以及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
3.技术转让,是指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上述范围内技术的所有权,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居民企业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范围。企业转让符合条件的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的技术,限于其拥有所有权的技术。技术所有权的权属由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其中,专利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权属;国防专利由总装备部确定权属;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由国家版权局确定权属;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权属;植物新品种权由农业部确定权属;生物医药新品种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确定权属。
4.技术转让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其中,境内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跨境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认定登记,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需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
【
政策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二条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62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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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疆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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