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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重阳节,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全攻略送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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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5 20:20: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芜湖税务
标题: 【干货】重阳节,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全攻略送上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NjgyMjgzMA==&mid=2652952590&idx=1&sn=432f55dfb095b7c378c8015e19ab423d&chksm=bd37124f8a409b59263cffffb0424a5962727434fe0c2f40317ab5bf53dc6f276d969ab37a25#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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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1-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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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月九




江边枫落菊花黄,少长登高一望乡。
——《九月九日》
“十一”假期刚刚过去,重阳节也紧跟着到了。在古代,“九”是阳极数,两个阳极数重在一起,九九归一,一元肇始,万象更新。因此古人认为重阳是一个值得庆贺的吉祥日子。


尊老、爱老、孝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需要我们代代传承。在重阳节到来之际,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与“赡养老人”有关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同时也祝愿大家健康长寿、幸福安康。

一、税收政策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七章: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二十三条 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专项附加扣除填报指引

1

登录个人所得税APP,点击【首页】——【专项附加扣除填报】。



2

进入【专项附加扣除界面】,选择【赡养老人】。



3

阅读填报提示,确认纳税人基本信息无误后点击【下一步】。



4

选择被赡养老人信息,点击【下一步】。



5

选择分摊方式,点击【下一步】。



6

选择申报方式,阅读并同意填报承诺,确认后点击【提交】即可。





三、热点问题
Q1·
非独生子女,父母指定或兄弟协商,能否以某位子女按每月2000元扣除?

不可以。按照规定,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在兄弟姐妹之间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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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
纳税人父母年龄均超过60周岁,在进行赡养老人扣除时,是否可以按照两倍标准扣除?

不能。扣除标准是按照每个纳税人有两位赡养老人测算的。只要父母其中一位达到60岁就可以享受扣除,不按照老人人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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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
独生子女家庭,父母离异后再婚的,如何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对于独生子女家庭,父母离异后重新组建家庭,在新组建的两个家庭中,只要父母中一方没有纳税人以外的其他子女进行赡养,则纳税人可以按照独生子女标准享受每月2000元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除上述情形外,不能按照独生子女享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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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
如果年满60岁以上的老人年中去世,个税赡养老人的专项附加扣除是去世的当月或次月停止扣除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三条 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分别为:(六)赡养老人。为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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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繁昌区税务局
审核:芜湖市税务局个人所得税科
编发:芜湖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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