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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 | 汽车租赁业务如何代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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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1-10-15 18: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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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贵港税务
标题:
答疑 | 汽车租赁业务如何代开发票?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4NDc0OTQ0MQ==&mid=2247495872&idx=4&sn=e11f3ca2ec790a1fe1199af6ffd85358&chksm=fd97a82ecae02138cc091fb388a2ea2f9432863ac8de29a607e4392cc7b8f0d41c8a7b5fba45#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10-15
二维码:
-
1问:
汽车租赁业务如何代开发票?
汽车租赁代开发票需要准备什么材料?有没有额度限制?是否必须本人前去开具?
答:
若您咨询的是自然人出租车辆申请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的业务,根据《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规定,自然人申请代开普通发票需要如下资料:《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自然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因此,发票应按真实业务开具,自然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可申请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未限制金额,为了避免信息冒用,建议出租方本人携带有关资料申请代开发票。
2问:为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维保服务,如何开具发票?
公司销售设备,合同约定提供5年维保服务,该服务包含维修、保养、定期清洗或更换设备的易耗配件。请问,这部分维保费应开具税率为多少的发票?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一般纳税人提供修理修配劳务,增值税适用13%税率;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税率为6%。若未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从高适用税率。若为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修理修配劳务及提供设备的维护保养服务,自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开具税率为6%的增值税发票。
3问:
支付承包费是否需要取得发票?能否税前扣除?
公司与员工签订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经营成果的所有权归承包方所有,公司只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请问,公司支付的承包费是否需要取得发票?能否税前扣除?
答: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企业发生的符合上述规定的支出,凭合法有效凭证进行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86号)第一条规定,对承租或承包的企业、单位和个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出租者或发包者上缴租金或承包费的,应作为增值税纳税人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因此,企业发生的符合上述规定的支出,凭承包方开具的发票进行税前扣除,开具发票请根据合同内容及实际业务发生情况如实填开。
4问:未发货能否提前开发票?
A销售货物给B,销售合同双方已签,A已向B收齐货款,但A所销货物下月才能到,目前尚未发货给B。请问,A能否先开具发票给B?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因此,A公司应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
5问:
贷款利息与银行手续费支出税前扣除需要发票吗?
企业向银行借款,之前年度银行只提供了利息回单,无发票,现可以让银行补开以前年度的发票吗?
答: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因此,企业向银行支付利息或手续费,应当向银行取得发票,也可以要求银行补开发票。
来源:每日税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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