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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 建安企业:兼营or混合销售?别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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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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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5 18:15: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贵港税务
标题: 实务 | 建安企业:兼营or混合销售?别混淆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4NDc0OTQ0MQ==&mid=2247495855&idx=5&sn=cf9d30e3b64f02b0c44371457612a254&chksm=fd97a841cae02157613d06b2d33d23603d6494d08086efa35ad4b06d196d37965a55edfaead3#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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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1-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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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营改增以来,财税部门先后出台一系列政策,对兼营和混合销售的税务处理作了规定。不过,由于建安行业的业务模式特点,加之兼营和混合销售在实践中有时容易混淆,导致一些相关企业的财税人员在税务处理上容易出错。

关于建安行业的增值税政策规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件”)的具体规定来看,兼营指同一纳税人兼有两类及以上的经营项目,包括销售不同税率、征收率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且这两类及以上的经营项目不是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发生的,彼此之间相互独立。而混合销售强调的是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同时存在销售货物和服务,两者之间直接关联或从属。在具体税务处理上,兼营要求分别核算,分别计税,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混合销售则视为一项销售行为,要求按主业计税。
  
  不过,36号文件的相关规定针对的是一般企业的兼营和混合销售的税务处理。对于建安企业而言,存在“自产货物+建安服务”“外购设备+安装服务”等具有行业特点的业务模式。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以下简称“11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以下简称“42号公告”)作了进一步明确。
  
  11号公告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也就是说,11号公告明确了“自产货物+建安服务”的经营模式属于兼营。
  
  42号公告则对“外购机器设备+建安服务”的经营模式作了进一步明确。42号公告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根据业务实质
准确适用政策

  那么,建安企业具体该如何根据业务情况,准确适用相应政策呢?笔者结合案例进行分析。
  


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签订了一份铝合金门窗销售并包安装的合同,铝合金门窗为A公司自产,而合同中仅约定了总价款,A公司也未就该笔合同的业务进行分别核算。

  根据11号公告及36号文件的规定,A公司销售自产铝合金门窗并提供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的情形,属于兼营门窗生产销售和安装服务,应当分别核算货物和服务的销售额。若未分别核算销售额,则从高适用税率或征收率。本案例中,A公司未就该笔业务进行分别核算,因此不能按建安服务适用9%税率,而应当按货物销售适用13%税率。
  


B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营业务为电力设备销售。不久前,B公司签订了一份电力设备销售并包安装合同,合同仅约定了总价款,电力设备为B公司外部采购,B公司未就该笔合同的业务进行分别核算。

  公司销售外购电力设备并提供安装服务,未进行分别核算,不符合42号公告规定的分别核算要求。而从其业务实质来看,B公司销售外购电力设备并包安装,安装服务与销售业务直接关联,应当按照混合销售情形进行税务处理。由于B公司的主营业务是电力设备销售,因此应按销售货物13%的税率来计税。但如果B公司的主营业务为建安服务,那么就需要按建安服务,适用9%的税率。
  
  当然,如果B公司销售电力设备和安装服务已经作了非常清晰的费用约定,可以明确分割且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会计上也进行了分别核算,那么认定为兼营更合适。实践中,对于兼营和混合销售的判定,归根结底得结合具体业务情况,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来判断具体适用哪种情形。


进行分别核算
多一分”小心“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健全完善财务核算,能够帮助相关企业更准确、更合规地适用相应政策。而笔者在实践中发现,有些建安企业在进行分别核算时,由于实操处理不当,发生了涉税风险,相关企业有必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 分别核算成本
虽然36号文件、11号公告和42号公告,并未明确要求成本的分别核算,但笔者依然建议相关企业将成本分别核算,尤其在建安服务选择简易计税的情况下,将销售货物(一般计税)和销售服务(简易计税)分别核算,可以更方便地计算进项税额转出金额。同时,建安企业还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工程项目辅助账。这样,收入和成本都对应到工程项目,可以清晰反映某工程项目收入和成本情况,进而反映各项目毛利情况。
  
# 分别选择税收编码
进行分别核算不能忽视会计凭证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这里主要是指发票。相关企业应当对销售货物选择相应税收编码,并开具相应税率的发票;对安装服务选择相应税收编码,并开具9%税率或3%征收率的发票。这样做一方面可以确保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有效对应,另一方面,也可以方便地填报申报表。
  
# 合同或协议中分别列明销售额
这里的分别列明,可以是一份合同中分别注明销售货物和销售服务的金额,也可以是分别签订两份合同,但无论何种形式,都必须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当然,相关企业在进行分别核算时,遇到困惑应当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在税务机关的帮助下更准确地进行核算,从而更好地防控涉税风险。


来源:每日税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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