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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国税征[2007]24号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增值税失控发票数据采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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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swzsgl//200809/t284859.html
发文单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国税征[2007]24号
文件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国税征[2007]24号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增值税失控发票数据采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7-06-0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增值税失控发票数据采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征[2007]24号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增值税失控发票数据采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517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七年六月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增值税失控发票数据采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7]5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据统计,近期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数据库中一些地区失控发票的比例较高。经初步核查,其主要原因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个别地区违反规定将不属于失控发票范围的发票录入到失控发票数据库;二是一些企业未按规定办理税务注销手续从而形成失控发票;三是个别企业丢失防伪税控开票系统金税卡形成失控发票。为了保证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的健康运行,提高数据采集的准确性,充分发挥这一系统在打击发票犯罪方面的作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票比对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4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的通知》(国税发〔2004〕123号)规定的失控发票范围采集失控发票数据,不得擅自扩大失控发票的范围。对于一些尚未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或缴纳税款的企业,应当按照“一窗式”管理流程进行严格核查处理,只有稽查部门确认企业已经走逃的,才能按照上述规定将其发票列为失控发票。对于擅自扩大范围采集失控发票数据的,要严格追究相关人员及部门领导的责任。
二、要加强注销税务登记企业的发票收缴工作。对于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企业,要严格按照规定缴销其库存未用的纸质发票,督促企业进行防伪税控报税,防止产生失控发票。
三、要加强宣传和辅导,进一步提高企业防伪税控系统安全管理的意识,加强金税卡的管理,防范丢失和被盗。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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