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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知道契税纳税义务什么时候发生?纳税期限是多久吗?敲黑板,这就为您详细介绍“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快记下来吧!
※关于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政策规定:
《契税法》第九条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
2.政策解读:
《契税法》沿用《条例》关于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考虑到实际征管中存在不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特殊情形,《执行口径》第四条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具体情形进行了补充。
(一)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法律文书等生效当日。
(二)因改变土地、房屋用途等情形应当缴纳已经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等情形的当日。
(三)因改变土地性质、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需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应当缴纳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土地使用条件当日。
发生上述情形,按规定不再需要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的,纳税人应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报缴纳契税。
※关于契税的纳税期限
《契税法》第十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改变了《暂行条例》“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的规定。
1.关于调整纳税期限的考虑:一是与《民法典》有关规定衔接,易于纳税人理解和接受,提升纳税遵从度。二是减轻办税负担。将申报缴纳合并,避免纳税人多次往返税务机关,同时也最大限度防止由于合同不确定性导致的退税、补税等问题。三是促进部门协同管理。与目前“先税后证”、“一窗受理”等管理制度相契合,有利于促进部门间的业务协同和流程优化。
2.关于特殊情形纳税期限的规定:《执行口径》第四条规定,因改变土地、房屋用途等情形应当缴纳已经减征、免征契税的,因改变土地性质、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需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应当缴纳契税的等特殊情形,按规定不再需要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的,纳税人应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报缴纳契税。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聊城市税务局纳税服务科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聊城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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