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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地税征[2007]17号 关于同意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使用《保险中介服务业发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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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swzsgl//200712/t284821.html
发文单位: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地税征[2007]17号
文件名: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地税征[2007]17号 关于同意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使用《保险中介服务业发票》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7-11-2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同意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使用《保险中介服务业发票》的批复
沪地税征[2007]17号

状态:全文废止

   
  市财税三分局:
你局《关于同意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使用〈保险中介服务业发票〉的请示》(沪地税三稽[2007]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鉴于中国保监中介[2006]894号文规定,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与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太平保险有限公司之间相互进行保险代理业务,同意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使用 《保险中介服务业发票》。
特此批复。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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