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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4 00:25: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宿州税务
标题: 声明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5MjQyNzA3Mw==&mid=2247497911&idx=3&sn=3a1216e7c766338f0abff1904083de29&chksm=ec033c99db74b58f48fed0885267455a3623f6e983dcf6f79410e8c61348f92a2ab3538b8942#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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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
  第十四条 契税由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征收管理。
依据以上规定,契税不属于法定代扣代缴范围,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及所属机关没有委托任何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代缴契税。因此契税须由纳税人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特此声明。
  

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
  2021年10月12号


来源:市局财产和行为税科
编发:市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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