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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地税征[2008]1号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启用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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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swzsgl//200808/t284826.html
发文单位: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地税征[2008]1号
文件名: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地税征[2008]1号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启用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01-0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启用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地税征[2008]1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财税票据管理中心: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启用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2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式样附后)分为电脑版和手写版两种,电脑版发票代码为:231000730451,包装规格为200份/包,5包/箱;手写版发票代码为:231000732451,包装规格为25份/本,40本/箱。
二、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使用干式复写纸印制。电脑版和手写版均为四联发票,第一联为存根联(黑色油墨印框,背涂绿色);第二联为发票联(棕色防伪油墨印框,背涂绿色,加印防伪标记,税务监制章使用红色荧光油墨印制);第三联为记账联(红色油墨印框,背涂蓝色);第四联为业务联(蓝色油墨印框,使用普通打印纸)。
三、签单日期为2007年12月31日前(含)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以下简称“保险单”),若在2008年1月1日后(含)开具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保险机构在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上注明保险单的签单日期。
四、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的印制、领购、使用、保管、缴销、检查等,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若有违反按有关规定处罚。
特此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八年一月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启用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全文失效废止)
国税发[2007]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各保险局、各保险公司: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做好车船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启用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并在发票上注明车船税税额。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式样
为了适应各保险公司履行代收代缴车船税义务的需要, 2008年1月1日起启用的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分为电脑票和手工票(票样附后)。
电脑票为四联:第一联存根联;第二联发票联;第三联记帐联;第四联业务联。规格为241MM×152MM.填开内容包括:开票日期、付款人、承保险种、保险单号、批单号、保险费金额(大写、小写)、代收车船税(小写)、滞纳金(小写)、合计(大写、小写)、附注、保险公司名称、保险公司签章、保险公司纳税人识别号、复核、地址、经手人、电话,并标注"手写无效"字样。
手工票联次、内容(除不标注“手写无效”字样外)与电脑票相同,规格为250MM×152MM.
没有代收代缴车船税业务的单位,不填写“代收车船税(小写)”、“滞纳金”内容。
《保险业专用发票》使用纸张和颜色维持不变。
二、旧版《保险业专用发票》的使用
各保险公司现存旧版《保险业专用发票》可继续使用,用完为止。在办理代收代缴车船税时,可以在开具旧版《保险业专用发票》时, 在“附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额(小写);需要缴纳滞纳金的,同时注明滞纳金金额。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附件:
《保险业专用发票》(手工票)票样
《保险业专用发票》(电脑票)票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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