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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沪国税征[2008]20号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抗震救灾期间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 稽核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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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swzsgl//200806/t284839.html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沪国税征[2008]20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沪国税征[2008]20号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抗震救灾期间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 稽核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05-2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抗震救灾期间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 稽核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征[2008]20号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抗震救灾期间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稽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51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八年六月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抗震救灾期间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稽核有关问题的通知 (全文失效废止)

国税函〔2008〕5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四川汶川地震灾害发生后,一些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含纳入增值税辅导期管理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不能按照规定期限办理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报税和认证,纳税人增值税进项税额无法正常抵扣。经研究,现就有关处理办法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经金税工程稽核为“缺联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专用发票审核检查系统进行核查。属于地震灾害造成销售方不能按期报税的,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或其上级税务机关出具证明,购买方出具付款凭证,据以抵扣进项税额。
二、受灾地区纳税人购进货物和劳务取得专用发票、货物运输发票,未能在开票之日起90天内认证的,可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税务总局进行逾期认证、稽核无误的,可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三、纳税人取得货物运输发票经金税工程稽核为“缺联票”的,可比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办理;受灾地区纳税人取得进口货物海关完税凭证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的,可比照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办理。
四、受灾地区纳税人发生专用发票(包括相应电子数据)和防伪税控专用设备损毁等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另行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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