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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发〔1994〕6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色金属焙烧矿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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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xi.chinatax.gov.cn/zcfg/detail/sx-11400-3815-1697268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发〔1994〕621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发〔1994〕6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色金属焙烧矿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4-11-1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色金属焙烧矿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4〕62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22号《关于调整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下发后,有关部门询问有色金属焙烧矿是否属于“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的征收范围,经研究,现明确如下:将有色金属原矿或选矿后的矿砂、矿粉经煅烧或焙烧后的有色金属焙烧矿,也属于“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的征收范围。
  本通知自1994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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