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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地税征[2008]16号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招商银行代售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使用发票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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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swzsgl//200808/t284848.html
发文单位: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地税征[2008]16号
文件名: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地税征[2008]16号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招商银行代售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使用发票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07-2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招商银行代售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使用发票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地税征[2008]16号


   
  财税三分局,市财税票据管理中心: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招商银行代售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使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按照《通知》要求,招商银行各地区支行向销售代理人发售《行程单》收取款项时,应当开具《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票样附后)。
二、《专用发票》代码为:231000830251。
三、本市《专用发票》为计算机开具的平推式发票,规格为190mm×127mm,包装规格为每包100份,每箱1000份。
四、《专用发票》采用干式复写纸印制,第一联发票联背途绿色并加印防伪标记,棕色油墨印框,第二联配套打字纸,黑色油墨印框。发票联发票号码打印红色或使用喷码的为黑色。
五、《专用发票》从2008年9月1日起用。
六、《专用发票》的领购、印制、发售、使用、销毁等仍按有关规定执行,若有违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特此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招商银行代售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使用发票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54号)的规定,2008年7月1日启用新版《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以下简称《行程单》),由中国民用航空局采用《行程单》发放系统向用票单位发售,其中向销售代理人发售的部分,由招商银行各地区支行代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售。现就招商银行代售《行程单》使用发票问题明确如下:
一、招商银行各地区支行向销售代理人发售《行程单》收取款项时,应当开具《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
二、招商银行各地区支行凭中国民用航空局清算中心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委托代售空白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协议》复印件(加盖中国民用航空局清算中心印章),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领购《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代收费业务使用税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08号)的规定,在2008年9月1日前做好《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的印制、发售和相关管理工作,保证银行代收费业务的正常开展。2008年9月1日前,未完成《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印制工作的地区,招商银行在办理《行程单》发售业务时,暂开具银行收款凭证,待《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投入使用后再换开正式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
二OO八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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