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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按季申报小规模纳税人,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还需要预缴增值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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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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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3 03:40: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福州税务
标题: 【政策解读】按季申报小规模纳税人,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还需要预缴增值税吗?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3NjE2MjgyOQ==&mid=2650422076&idx=3&sn=2f756b90fb7c5bf94dfea4ba94bead40&chksm=876be95eb01c6048924574e52733252d71d025a79f10c913bdc33b0fb9747bab2759ac43a0c8#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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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1-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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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答
我是山东济南一家小型建筑公司,在济南和石家庄都有建筑项目,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如果我公司2021年二季度销售额超过了45万元,但在石家庄的建筑项目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是否需要在石家庄预缴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5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因此,如果你公司2021年二季度销售额超过45万元,不能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如果在建筑服务预缴地石家庄实现的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则当期无需在石家庄预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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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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