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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个人所得税降了!10月起,申报方式大变!以后纳税申报都按这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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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税务高考

2021-10-13 03:25: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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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降了!国家税务总局连发两条公告,个体户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


个税降了!
税务局正式发文通知!



划重点:

1、个体户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

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2、取消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预征个税


什么是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怎么计算?



个独、合伙企业
不能享受个税减半政策

1、个独和合伙企业能否享受个税减半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个独和合伙企业不能享受个税减半政策

(1)政策依据:

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不超100万的部分,可以享受减半优惠政策,那么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也享受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第一、二条的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上述政策不适用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2)实务提醒

阅读政策一定要阅读“主语”

【例】《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规定:自2016年2月1日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分析】财税〔2019〕13号规定的主语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因此该项政策只能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财税〔2016〕12号规定的主语是“缴纳义务人”,因此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都适用。

2、个体工商户今年经营所得已缴税款的,还能享受优惠政策吗?

为向纳税人最大程度释放减税红利,个体工商户今年经营所得已经缴纳税款的,也能享受税收优惠。

具体办法是,2021年1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前,个体工商户已经缴纳当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可自动抵减以后月份的税款,当年抵减不完的可在汇算清缴时办理退税;也可直接申请退还应减免的税款。


税务局紧急通知:申报方式大改!

一、增值税申报方式大变,8月1日起执行!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

公告规定,自2021年8月1日起,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启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和《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
一图读懂!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要点

增值税报表可以说是大家平时最常用的报表之一了,如果看图还没明白,那接着往下看,详细讲解简并申报后增值税报表的变化?
主要变化有哪些?

新启用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主要变化有以下三个方面:
1、在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主表增加第39栏至第41栏“附加税费”栏次,并将表名调整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提醒:附加税费相关数据从附表五自动生成。
2、将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3栏“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拆分为第23a栏“异常凭证转出进项税额”和第23b栏“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并将表名调整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3、增加《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五)》(附加税费情况表)。

提醒: 第8列的“减免性质代码”,如果符合《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 号)规定的试点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分别填写教育费附加产教融合试点减免性质代码:61101402;地方教育附加产教融合试点减免性质代码 99101401。
二、“十税合一”简并申报,6月1日起执行

1.自2021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中一个或多个税种时,使用《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附件1)。纳税人新增税源或税源变化时,需先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附件2)。《废止文件及条款清单》(附件3)所列文件、条款同时废止。

附件1: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
财税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


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申报附表


附件2: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


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



车船税


契税



印花税

  
资源税

耕地占用税

土地增值税






环境保护税





烟叶税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中国税务报小陈税务08、言税、会计天下
华为财务EXCEL内训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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