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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知识微课堂》(音频版第七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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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3 00:30: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丹东税务
标题: 《税收知识微课堂》(音频版第七期)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wODY1MDQ5MQ==&mid=2247495795&idx=1&sn=f33974c9e42da268de724e337ca4e867&chksm=977d59e7a00ad0f1409d4576aed1b0ab7a1881e43b5ce1cd0b96044a1e71e6703a23123d113c#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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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我想问一下,个人购买住房有的按1%交纳契税,有的按1.5%或2%交纳契税,契税法实施后,个人购买住房缴纳的契税税率是否提高了?
不会提高。契税法规定的契税税率为基础税率,国家在基础税率之上,为保障居民住房需求出台的优惠税率,我省仍从其规定,即对于个人购买的家庭两套及以内的住房,依然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规定享受优惠税率,其中,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Q2
我的房子附带一个车库,有单独的不动产证,转让房产时,车库与房产一同转让,如何计算契税?
根据《契税法》及相关政策规定,房屋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顶层阁楼、储藏室及其他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同一不动产单元的,契税计税依据为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并适用与房屋相同的税率;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不同不动产单元的,契税计税依据为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并按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计算契税。
Q3
我是企业会计,我想问一下,契税计税依据不包括增值税具体指什么?
23号公告第二条第(九)项规定,契税的计税依据不包括增值税。为方便纳税人确定契税申报的计税依据,《公告》按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税务机关核定契税计税价格等三类情形,作出契税计税依据不包括增值税的具体规定。
一是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承受方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实际取得增值税发票的,成交价格以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价格确定。二是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的,应分别确定互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不含税价格,再确定互换价格的差额。三是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的,税务机关核定的契税计税价格为不含增值税价格。需要说明的是,土地、房屋权属转让方免征增值税的,承受方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扣减增值税额。
Q4
我买了房子刚交完契税,因为种种原因,想把房子退了,想问一下,契税已经缴纳完,可以进行退税吗?
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
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后,因人民法院判决或者仲裁委员会裁决导致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解除,且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至原权利人的可以申请退税。
Q5
我们学校购买了房产部分用于办公、教学、科研等用途,部分用于对外出租,如何缴纳契税?
根据《契税法》及相关政策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免征契税。享受契税免税优惠的土地、房屋用途具体如下:用于办公的,限于办公室(楼)以及其他直接用于办公的土地、房屋;用于教学的,限于教室(教学楼)以及其他直接用于教学的土地、房屋;用于医疗的,限于门诊部以及其他直接用于医疗的土地、房屋;用于科研的,限于科学试验的场所以及其他直接用于科研的土地、房屋。因此,上述土地、房产中用于办公、教学、科研等用途的,可以免征契税;用于对外出租的,需按规定征收契税。
Q6
为了方便上班,我和朋友的房屋进行了互换,如何计算契税?
根据《契税法》及相关政策规定,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应当征收契税。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互换价格相等的,互换双方计税依据为零;互换价格不相等的,以其差额为计税依据,由支付差额的一方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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