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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国税征[2008]49号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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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swzsgl//200812/t284869.html
发文单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国税征[2008]49号
文件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国税征[2008]49号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12-2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征[2008]49号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8〕117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同时,结合本市实际,补充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推广范围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机动车(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和旧机动车除外)零售业务必须使用税控系统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仅经营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和旧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不使用税控系统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仍通过原方式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税控盘供应商
本市税控盘供应商为北京旋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联系方式附后),本市纳税人可以到该公司上海公司购买税控盘。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经营需要购买税控盘和传输盘,单价人民币690元/只。
三、税控系统的培训和维护
纳税人端开票软件发布在互联网(网址:http://www.bwhj.cn)上,由纳税人自行下载(免费),培训及维护由上海神计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所需费用由市局支付,纳税人不承担任何费用。
四、其他要求
各分局应认真做好本次税控系统推广工作,及时与税控盘供应商、税控系统维护商联系,尽早安排纳税人购买税控盘以及培训工作,确保纳税人2009年1月1日起通过税控系统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为做好机动车的增值税抵扣工作,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以下简称税控系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机动车(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和旧机动车除外)零售业务必须使用税控系统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使用税控系统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企业(以下称机动车零售企业),应购买税务总局验证通过的税控盘,经税务机关初始化后安装使用。
三、机动车零售企业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机动车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栏统一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向其他企业或个人销售机动车的,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规定填写。
四、机动车零售企业应在每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开具数据。
五、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机动车取得的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属于扣税范围的,应自该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认证通过的可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扣税凭证。 (此条废止)
六、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认证、稽核比对和异常发票的审核检查工作比照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规定执行。涉嫌偷骗税并达到立案标准的,连同相关证据材料按第三类问题登记台账后移送稽查局查处。
七、推行准备工作包括税务端运行环境准备、企业端运行环境准备、税控系统安装、培训准备和技术支持等五个方面,具体要求如下:
(一)税务端运行环境准备
税控系统税务端后台管理系统以省级集中方式部署,与货运发票税控管理系统共用所有软、硬件资源,无需另外部署软、硬件环境。
(二)企业端运行环境准备
税控系统企业端开票软件继续使用已有机动车开票软件运行环境。企业在开票前须购买税控盘,根据需要自愿购买传输盘,并前往所属税务机关进行初始化。
为确保税控系统推行工作进度,各省税务局应尽快组织税控盘/传输盘产品相关工作,确保企业能如期购置税控盘/传输盘。(税控盘/传输盘厂商信息详见附件)。
考虑到税控系统推行工作时间紧迫,并且各省税务局已推行了货运发票税控系统税控盘/传输盘,各省税务局可建议本地机动车零售企业使用与货运企业同一厂商的税控盘产品。
(三)税控系统安装
税控系统税务端和企业端软件补丁将于近日正式发布。软件发布时间、安装事宜另文通知。
(四)培训准备工作
为保证税控系统的顺利推行,税务总局将于近日组织全国各级国税局的技术、业务人员举办后台管理系统和开票软件的视频培训,具体培训时间、要求另文通知。
各省国税局应做好对企业开票软件的培训和辅导。
(五)技术支持
1.各省税务机关应按照税务总局税务信息化运行维护体系建设的管理制度和相关规定开展本系统的运行维护支持服务工作。系统使用中如遇问题,应按照相关运维流程报税务总局呼叫中心(服务电话:4008112366)和税务总局金税工程运行维护网站(网址:http://130.9.1.248)提请技术支持。
2.税务总局将通过百望呼叫中心(服务电话010-62466669)向纳税人免费提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票软件的远程技术支持服务。
3.各厂商对税控盘/传输盘的售后支持服务,原则上参照货运发票税控系统税控盘/传输盘的要求执行。

附件:税务总局验证通过的税控盘/传输盘厂商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附件:
税务总局验证通过的税控盘/传输盘厂商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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