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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国税征[2009]3号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优先权包括滞纳金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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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swzsgl//200904/t284877.html
发文单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国税征[2009]3号
文件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国税征[2009]3号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优先权包括滞纳金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9-02-1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优先权包括滞纳金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沪国税征[2009]3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优先权包括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108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九年二月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税收优先权包括滞纳金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8〕1084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税收优先权是否包括滞纳金的请示》(粤国税发〔2008〕22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立法精神,税款滞纳金与罚款两者在征收和缴纳时顺序不同,税款滞纳金在征缴时视同税款管理,税收强制执行、出境清税、税款追征、复议前置条件等相关条款都明确规定滞纳金随税款同时缴纳。税收优先权等情形也适用这一法律精神,《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税收优先权执行时包括税款及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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