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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国税征[2009]14号 关于印发《纳税异常预警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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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swzsgl//200904/t284876.html
发文单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国税征[2009]14号
文件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国税征[2009]14号 关于印发《纳税异常预警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9-04-1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印发《纳税异常预警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沪国税征[2009]14号


   
  各区县税务局、市直属三、七分局:
现将市局拟订的《纳税异常预警管理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馈。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九年四月十日


纳税异常预警管理规程
(试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日常税收征收管理,建立以异常预警为手段、以强化管理为目标的税收征管预警管理体系,实现从被动查堵到主动预防的策略性转变,将监控预警与异常处理相结合,及时排除管理隐患,降低管理风险,规范纳税异常预警管理工作,提高纳税异常预警管理工作质量和效率,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的纳税异常预警管理,是指税务机关运用征管信息,选择地区、行业、税负、用票量等指标,形成相互匹配对比指标,找出异常纳税人,按异常涉税金额大小,由市局、分局、管理所实施三级管理。
第三条各主管税务机关具体负责纳税异常预警管理工作。
第四条纳税异常预警管理纳入计算机管理系统,具体在综合征管软件(上海)中的功能菜单为“税管员平台”下的“监控管理平台”之“异常监控”模块。
第五条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每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后的第1天开始进行预警处理,并在次月15日前完成。
第六条主管税务机关主要工作:
(一)税收管理员查看“异常监控”模块的“异常监控处理”中出现预警的纳税人名单和红灯报警的内容,根据纳税人的异常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查清异常情况发生的原因,形成初步的异常信息处理意见,按:
1.经调查,不存在问题,不需要处理;
2.经调查,存在问题,需要补缴税款;
3.经调查,存在问题,不需要补税但要进行其他处理;
4.经调查,存在问题,既需要补税又要进行其他处理;
5.经调查,存在问题,需提交税务稽查.
对不同的异常信息处理意见,填写“异常监控核查报告表”,提交审批。
(二)对1、3情形的,由管理所领导岗终审。
(三)对2、4情形的,循着“管理所领导岗->科级稽查案件审理岗->稽管科领导岗->分局领导岗”工作流,按“补缴税款在5万元(含)以下”、“补缴税款在5万元以上10万元(含)以下”、“补缴税款在10万元以上的”,分别由管理所领导岗、稽管科领导岗、分局领导岗终审。
(四)对情形5,按“管理所领导岗->征管基础管理岗->稽管科领导岗”,由稽管科领导岗终审,终审后系统根据“案源登记部门”、“案源登记人员”的选择内容在稽查模块中自动登记案源。
(五)对2、4情形需要补税的,“异常监控核查报告表”终审后,可在“征收监控-纳税申报-补申报-查补申报”中进行申报,打印税单。
(六)对“企业异常涉税金额”大于等于200万元(今后将视具体情况适时进行调整)的,不论何种“异常信息处理意见”,文书审批流程都为:税收管理员->管理所领导岗->科级稽查案件审理岗->稽管科领导岗->分局领导岗终审,在局长终审后,系统将该纳税异常监控信息及处理表信息发送到市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异常监控上报”模块中,市局相关处室人员可对异常涉税金额大于等于200万的异常信息进行及时监控与分析;对异常涉税金额大于等于200万案件,各分局必须上报相关案件有关情况和处理结果的书面报告(上报案件放置在市局FTP通讯服务器“/PUBLIC2005/纳税异常预警管理/案件上报”目录中);
(七)对于纳税人某一预警指标连续两个月出现异常,经核查确属行业特殊性(如外贸企业四小票抵扣率异常等),且该纳税人信誉良好,正常纳税,两年内无税务违规现象,则可将其相应预警指标在某段所属期内(不超过两年)不列入异常监控范围,通过“不予异常监控申请审批”模块,进行申请或查询。工作流为:税收管理员->管理所领导岗->征管基础管理岗->稽管科领导岗。若该纳税人经营情况发生变化(如外贸企业开始开展内贸业务且内贸比重较大等),应及时调整不予异常监控指标。
第七条市局相关处室应在每月底前进行预警监督。
(一)对分局上报案件(异常涉税金额达200万元以上的)有关情况和处理结果进行监督和分析;
(二)根据总局下发数据及本市统计分析数据,及时调整指标,定期选择容易产生涉税问题的行业,明确税负率等参数标准,通过税管员平台参数维护模块,对相关参数进行维护;
(三)定期下发异常涉税金额标准(目前暂定200万元以上)。
第八条本规程适用所有税种的预警管理,自2009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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