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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国税征科[2009]3号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配合做好家电下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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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swzsgl//200906/t284881.html
发文单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国税征科[2009]3号
文件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国税征科[2009]3号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配合做好家电下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9-06-1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配合做好家电下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征科[2009]3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配合做好家电下乡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27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本市贯彻落实要求补充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切实认清“家电下乡”工作的重大意义
中央领导非常重视“家电下乡”工作,多次作出批示,要求把“家电下乡”作为应对当前国际金融危机,落实惠农政策、带动工业生产,促进消费、拉动内需的一项重要举措。因此,各单位、各部门要统一思想,强化认识,充分认清“家电下乡”工作对于提升农村消费水平、提高农民生活质量、统筹我国城乡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所具有的重要意义,为积极做好配合工作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
二、采取措施,积极做好“家电下乡”工作的舆论宣传
财政部、商务部等中央部委日前陆续联合下发了《家电下乡操作细则》(财建〔2009〕155号)和《关于开展2009年“家电下乡宣传月”活动的通知》(财建明电〔2009〕9号),决定自2009年6月5日至7月5日,在全国集中开展“家电下乡宣传月”活动。各单位、各部门要紧密结合实际,深入农村、走近农民,大力宣传家电下乡重要意义,积极帮助解读税收政策内容,认真做好家电下乡税收辅导,及时解释答询热点焦点问题,借助地域媒体搞好新闻报道,利用内部载体发布信息公告,认真做好“家电下乡”宣传工作。
三、严密组织,严格落实“家电下乡”工作的税收政策
落实税收政策是保障家电下乡工作顺利开展的关键。因此,各单位、各部门一定要严格按照总局通知精神,坚持依法征税,加强税源监控;优化纳税服务,营造良好氛围;强化发票管理,配合搞好经销监管;加强检查督导,打击税收违法行为,确保家电下乡工作依法、健康、有序进行,真正让广大农民群众得到实惠。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九年六月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配合做好家电下乡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实施家电下乡是党中央、国务院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扩大内需的重要举措,对于拉动农村消费,提高农民生活质量,统筹城乡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财政部等部门下发了《家电下乡操作细则》(财建〔2009〕155号)。为保障家电下乡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就配合财政等部门做好家电下乡工作通知如下:
一、优化纳税服务,为家电下乡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氛围。各地要积极开展家电下乡相关政策及发票管理等规定宣传讲解,在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发票领购与缴销等环节为家电下乡经销户提供便利条件,努力建立和谐的征纳关系。
二、强化发票管理,督促家电下乡经销户向农民开具发票。发票不仅是税务机关实施税源监控的重要工具,也是农民取得家电下乡财政补贴的关键凭据。各地要加强对家电下乡经销户发票开具的监管,要求经销户向农民及时开具销售发票,并做到逐笔开具、内容真实、栏目齐全,确保家电下乡财政补贴发放工作的顺利实施。
三、积极落实有关规定,切实加强税源监控。各地要严格按照《家电下乡操作细则》的规定,切实履行税收监管职责。要规范个体工商户经销商的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强化税源监控,依法征税,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
四、加强检查与督导,严厉查处税收违法行为。各地要针对家电下乡经销户不及时开具发票,开具发票时收取费用,或者开具假发票等问题,适时实施税务检查。对涉及家电下乡的举报案件,要及时查处,防止和纠正骗补、逃税等违法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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