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612
  • Tax100会员 32583
查看: 611|回复: 0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9〕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2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29402
2020-6-4 11:37: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xi.chinatax.gov.cn/zcfg/detail/sx-11400-3815-1696305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发〔1999〕40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9〕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9-03-1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40号


  据了解,由于拍卖行特殊的经营性质,对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是征收增值税还是征收营业税,各地理解不一,执行中不尽一致。为了统一拍卖行的增值税、营业税政策,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当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拍卖货物属免税货物范围的,经拍卖行所在地县级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免征增值税。
  二、对拍卖行向委托方收取的手续费征收营业税。
  
  注释:条款失效,第一条中“经拍卖行所在地县级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内容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增值税优惠政策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8号。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