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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国税征科[2009]20号 关于落实“二个减负”调整发票核定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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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swzsgl//200910/t284890.html
发文单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国税征科[2009]20号
文件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国税征科[2009]20号 关于落实“二个减负”调整发票核定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9-09-3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落实“二个减负”调整发票核定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国税征科[2009]20号

状态:全文失效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业务制度文件目录的通知》(沪税函〔2018〕51号)规定全文失效废止

各区县税务局,市税务二、三分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二个减负”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7]106号)文件精神,为了减轻纳税人不必要的办税负担和基层税务机关额外的工作负担,结合本市实际,现将有关发票核定事项调整如下:
一、调整初次发票核定管理
初次发票核定管理是对企业第一次申请发票核定事项的审批。现将该事项调整为当场办结事项,其具体的票量控制和审批要求为:
(一)在税务机关核查场地前,纳税人急需使用发票的,可对不可抵扣的发票做次购票量不超过100份(卷式发票200份)(含),月购票量不超过200份(卷式发票400份)(含)的核定。
(二)税务机关实地核查通过后,可对可抵扣的普通发票,做次购票量不超过100份(卷式发票200份)(含),月购票量不超过200份(卷式发票400份)(含)的核定。
二、对纳税人以后申请发票核定的,具体的票量控制和审批要求仍按《关于调整发票核定涉税流程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国税征[2008]21号)文件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九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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