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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财企[2010]22号 关于转发有关开展2010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及相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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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swzsgl//201101/t305553.html
发文单位: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财企[2010]22号
文件名: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财企[2010]22号 关于转发有关开展2010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及相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0-04-0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转发有关开展2010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及相关事项的通知
沪财企[2010]22号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二、三分局:
现将商务部、财政部等六部委《关于开展2010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10〕10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本市实际,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2009年12月31日前,在本市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均须参加本次财政和税务联合年检。在本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境外企业(承包商)和外省市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市设立的经营性分支机构,不参加财政和税务的联合年检。
二、年检方式
按照商务部、财政部等六部委的要求,2010年本市外商投资企业继续实行网上联合年检。
三、年检审核内容
(一)各财政、税务部门必须认真审核网上年检的有关材料,对通过网上年检的企业,在网上给予答复。对网上年检存在问题的企业,应给予正确指导。
(二)年检材料的审核
1.财政部门审核内容
(1)加盖企业公章的联合年检报告书(表一至表七)复印件;
(2)外商投资企业2009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表(全套)(须加盖企业公章);
(3)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出具的2009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的审计报告;
(4)财政部门收齐企业年检材料、审核无误后,应在联合年检报告书上加盖财政材料收讫章,并在财政登记证副本上加盖2009年财政登记年检章。
2.税务部门审核内容
(1)加盖企业公章的联合年检报告书(表一至表七)复印件;
(2)外商投资企业2009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表(全套)(须加盖企业公章);
(3)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出具的2009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的审计报告;
(4)加盖企业公章的验资报告复印件(仅限于按照章程或合同规定应在本年度交纳出资的验资报告);
(5)税务部门收齐企业年检材料、审核无误后,应在联合年检报告书上加盖税务材料收讫章,在税务登记证副本上加盖2009年税务登记年检章。
四、年检地点、时间
市税务二、三分局征管的企业,财政和税务年检集中受理地点为本市延安西路2299号(上海世贸商城),时间见市联合年检须知,网址:www.lhnj.gov.cn.(国定假日除外,办公时间上午9:00-11:30,下午13:00-16:30)。区、县税务部门征管的企业,按各区、县联合年检办公室确定的时间、地点办理财政和税务年检。
五、市税务二、三分局征管的外商投资企业,其财政年检由市财政监督局办理,其税务年检由市税务三分局负责办理,并参加市联合年检。区、县税务分局征管的外商投资企业,其财政和税务年检,由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负责办理。
六、其他事项
各受理年检的财政和税务部门对企业报送的年检资料应严格审核,对欠税企业须完税后方可通过年检。
各财政和税务部门应加强本区域联合年检各部门的沟通与协调,按时保质完成财政和税务年检工作,于2010年7月30日前,将财政和税务年检情况分别报送上海市财政局企业处、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附件:《关于开展2010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10〕101号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O年四月七日





附件:
关于开展2010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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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财企[2010]22号  发表于 2020-8-17 1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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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财企[2010]22号 关于转发有关开展2010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及相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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