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征[2011]105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征[2011]105号
全文有效
2011-07-26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21号,以下简称《公告》)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局税务登记管理工作,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无照户纳税人的管理
(一)符合《公告》要求的无照户纳税人,应携带个人有效身份证件、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等资料,向生产、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税务机关依申请为其办理临时税务登记手续。税务机关应对无照户纳税人严格监管,特别要加强对具有固定经营场所并能提供经营场地证明,应该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而未办理,或不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而需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但未经批准的无照户纳税人的管理。
(二)无照户纳税人在填写《临时税务登记表》时,“纳税人名称”栏填写规则为“经营者名称+主要经营项目”,“经营范围”应填写纳税人实际主要经营项目;“登记注册类型”根据实际情况可核定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其他组织”,“批准设立机关”统一为“其他”,“批准设立文号”统一为经营者身份证件的号码。
(三)已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的无照户纳税人,经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或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应按照《公告》要求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由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回收、作废原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并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四)已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的无照户纳税人,发生应税劳务需开具地税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限量提供发票,或为其代开发票。
二、加强非正常户的管理
(一)对于未按期申报,且经税务机关实地核查,查无下落的纳税人,在认定非正常户之前,税务机关应先在核心征管系统内查询该纳税人是否有已经税务机关确认的欠税情况,对无欠税的应填写《非正常户认定表》,注明无欠税情况,认定为非正常户。对于有欠税的,税务机关应在系统内查询银行账号和车、房等财产信息,有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的,应按《公告》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纳税人无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或虽有可强制执行的财物,但经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仍无法使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税务机关方可认定为非正常户。
(二)在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实现非正常户信息实时共享前,各局应加强与国税部门的配合,定期与对方交换非正常户名单,并相互协助管理。对没有欠税且没有未缴销发票的国、地税共管纳税人,认定为非正常户均超过两年的,应经主管的国税、地税部门协商一致后,注销其税务登记证件,地税部门不再单独做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处理;对于没有欠税且没有未缴销发票的纯地税管户,认定为非正常户超过两年的,地税机关应注销其税务登记证件。
(三)税务机关在为纳税人办理设立税务登记时,应在核心征管系统内核实该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是否为非正常户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对于非正常户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申报办理设立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严格控制发票使用,原则上只提供代开发票服务,并应通知其回原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宜。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在原税务机关办结相关涉税事宜后,持《解除非正常户认定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转税务登记手续,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回收、作废原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并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四)各局应按照《公告》要求的内容,定期在办税场所、市局网站上公告非正常户的认定及注销税务登记证件情况。
三、加强外出经营活动的管理
各局应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征〔2004〕423号)的要求,在《外管证》上加盖印章。各局还应积极与国税部门配合,开展《外管证》信息的通报与交换工作,加强对外出经营纳税人的税收管理。
四、市局将按照《公告》要求,对核心征管系统有关模块进行调整,在系统升级完毕前,各局应加强对临时税务登记户的台帐管理,对无照户纳税人和非正常户的法人代表或经营者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应逐户记录,待新临时税务登记系统模块正式上线后,再将纳税人信息录入核心征管系统。
五、本文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文件与本通知规定相冲突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1.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
2.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修改税务登记表相关内容的通知(略)
3.非正常户认定表
4.解除非正常户认定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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