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205
  • Tax100会员 27977
查看: 363|回复: 0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财税〔2001〕13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1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3863
2020-6-4 11:31: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xi.chinatax.gov.cn/zcfg/detail/sx-11400-3815-1697182
发文单位: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财税〔2001〕138号
文件名: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财税〔2001〕13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发文日期: 2001-08-1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财税〔2001〕13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下发后,一些地方反映,有些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在2001年5月1日以后,文到之前已发生废旧物资销售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对这部分销售业务如何处理,要求予以明确。经研究,现补充通知如下:
  自2001年5月1日至2001年6月30日期间,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发生的符合废旧物资增值税优惠政策规定的废旧物资销售行为,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收回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的,可按照原有关废旧物资增值税优惠政策办理。购入废旧物资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金可按规定抵扣。
  请依照执行。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