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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税费政策支持玛多“5·22”地震灾后恢复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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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9 04:10: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青海税务
标题: 青海:税费政策支持玛多“5·22”地震灾后恢复重建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0NTc2MDM3OQ==&mid=2247540181&idx=1&sn=344b7d55162795fd327d2d87256938a1&chksm=fb65e8c1cc1261d73c1529580b9dc658a06c202374d7fbbd037de9ba2059252d1b3e1f24363c#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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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了解到,近日,《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玛多“5·22”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公开发布。通知明确,根据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和税费政策规定,青海省出台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规定、资源税减征相关规定和相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免征规定等税费政策,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切实抓好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支持和帮助玛多地震受灾地区恢复重建,促进灾区经济社会恢复和发展。

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免征规定。自2021年7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对受灾地区纳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鉴定为因灾损毁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在通知发布前,符合免征条件的纳税人,已经缴纳2021年7月1日之后税款的,可以从以后年度的应缴税款中抵扣或者直接申请退还已缴纳的免征税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有关规定,对受灾地区纳税人从事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的产业不予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关于资源税的减征规定。受灾地区纳税人可按照《青海省资源税税目税率及优惠政策实施方案》(青人大常字〔2020〕43号)第三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减征百分之五十资源税。

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免征规定。自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免征受灾地区社会团体、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相关减免程序按照《青海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青财税字〔2021〕779号)有关规定办理。

通知所称受灾地区,指《青海玛多“5·22”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明确的果洛州玛多、玛沁、班玛、甘德、达日、久治,玉树州曲麻莱、称多,海西州都兰共3州9县49个乡镇。通知自2021年9月15日起施行。

(记者 韩世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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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来源:青海税务
核稿:薛攀
编辑: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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