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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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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 |
文件编号: |
京人社医发〔2012〕22号 |
文件名: |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 京人社医发〔2012〕22号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财政部门核拨经费的用人单位参加本市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2012-01-01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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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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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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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财政部门核拨经费的用人单位参加本市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人社医发〔2012〕22号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财政部门核拨经费的用人单位参加本市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人社医发〔2012〕22号
全文有效
2012-01-01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财政局,市属各委、办、局,各用人单位:
为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保障我市所属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职工生育和工伤保险权益,现就财政部门核拨经费中实行工资统发的用人单位参加生育和工伤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二、关于工伤保险
(一)按照《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加工伤保险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工发〔2011〕332号)的规定,用人单位自2012年1月1日起应当参加工伤保险。
(二)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列入部门预算,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参保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参保职工工资总额的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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