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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月征期办税我帮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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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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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9 02:15: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黑龙江税务
标题: 十月征期办税我帮您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xOTA2MTg5MA==&mid=2653934567&idx=2&sn=d77eda661c49f6b03b9161649fb3bad7&chksm=8017be0ab760371ca8b55a48b60e46475c8f77c3f92ebf139ccd49b8fe66537ba36ff3c12aa9#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10-08
二维码: -



尊敬的纳税人:
10月纳税申报期为10月1日至26日,为节约您的办税时间,提高报税效率,黑龙江省税务局为您提供本月份施行的税收政策、实务和其他需要您注意的事项。

  

您需要知道的10月新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日前联合发布《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规定: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公告自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


关于调整免征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公告2021年13号)明确,对《插电式混合动力电动乘用车技术条件》(GB/T 32694-2021)等有关技术要求作出调整,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规定:1、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2021年度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对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可以在2022年办理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2、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由企业依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前三季度)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学懂弄通住房租赁税收新政

问:我公司是一家房屋租赁企业,最近关注到对住房租赁企业新出台了增值税减税政策,请问我公司能否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答:如果你公司是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开业报告或者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自2021年10月1日起,你公司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租赁服务收入,可以按照24号公告的规定适用相关增值税减税政策。

问:我公司是一家住房租赁企业,最近关注到新出台了向个人出租住房的增值税和房产税优惠政策,请问该项政策中“向个人出租住房”的“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吗?

答:自2021年10月1日起,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上述规定中的“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问:我公司是一家住房租赁企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已向本市住建局进行开业报告,如向个人出租住房时选择适用了最新出台的住房租赁企业增值税减税政策,应当开具多少税率或征收率的增值税发票?

答:自2021年10月1日起,住房租赁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并相应开具1.5%征收率的增值税发票。
END
来源:黑龙江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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