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境外分支机构所得依照中国境内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的计算过程及说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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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需重新提供。原件查验后退回
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否对“企业在境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证明或有关审计报告”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并对承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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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有关分支机构审计报告等或《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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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收
(取得境外股息、红利所得)
| 与境外所得相关的完税证明或纳税凭证(原件或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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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组织架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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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投资公司章程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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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企业有权决定利润分配的机构作出的决定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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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收
(取得境外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所得)
| 与境外所得相关的完税证明或纳税凭证(原件或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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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国境内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的资料及计算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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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合同复印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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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收
(申请享受税收饶让抵免)
| 与境外所得相关的完税证明或纳税凭证(原件或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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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在境外所获免税及减税的依据及证明或有关审计报告披露该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的复印件或《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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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的参股比例等情况的证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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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抵免税额或者饶让抵免税额的计算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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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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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收(采用简易办法计算抵免限额)
| 与境外所得相关的完税证明或纳税凭证(原件或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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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境外分支机构的营业利润所得需提供企业申请及有关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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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国(地区)政府机关核发的具有纳税性质的凭证和证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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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所得需提供企业申请及有关情况说明
| 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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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条件的有关股权证明的文件或凭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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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的,实行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分支机构)
| 《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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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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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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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需要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类,2017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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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45条情形或者需要适用《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84条规定的居民企业
| 《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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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与境外所得相关的纳入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抵免范围的外国企业或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受控外国企业
| 《财务报表主表及相关附表》
《会计报表附注》
《财务情况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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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自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年度起不超过连续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在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递延确认期间每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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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
| 《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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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参与开采海上油气资源的中国企业和外国企业在申报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资料
| 《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弃置费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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