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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导】差额征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如何确定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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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8 10:30: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北京通州税务
标题: 【辅导】差额征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如何确定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xMjEyMjI1MA==&mid=2649511899&idx=3&sn=983b515bd65ee371fcca8c42de15e6b6&chksm=83ae563eb4d9df283fa929e70bdb49ac34f11dfb018478fb89d50b58551c363eb2cf4d4ed7b7#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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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得给北京通州税务加个星标哦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推出最新一期“税务讲堂”课程,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吴晓强详细解读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今天我们学习:差额征税小规模纳税人如何确定是否享受免税政策。



  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超过15万元、是否享受免税政策。营改增时,为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对一些无法凭发票抵扣进项的行业,为解决其重复征税问题,延续了原营业税差额征税规定,即纳税人可以以扣除规定项目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差额征税项目在财税〔2016〕36号等文件中进行了明确。请大家注意,相关政策文件的表述中,直接定义差额后的余额即为“销售额”。
举例说明,某小型旅游服务公司为按月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选择适用差额征税政策。8月取得全部收入为60万元,但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住宿、餐饮、门票等收入为50万元。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相关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该纳税人8月销售额为10万元(=60-50),低于月销售额15万的标准,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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