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 |
发文单位: |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政府 |
文件编号: |
密政发[2012]15号 |
文件名: |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政府 密政发[2012]15号 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规范县域内建筑安装、建材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行为暂行办法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2012-03-05 |
政策解读: |
- |
备注: |
- |
纵横四海点评: |
- |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政府 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规范县域内建筑安装、建材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行为暂行办法的通知
密政发[2012]15号
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规范县域内建筑安装、建材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行为暂行办法的通知
密政发[2012]15号
全文有效
2012年3月5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地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委、办、局,各县属机构:
《关于规范县域内建筑安装、建材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行为的暂行办法》已经第5次县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规范县域内建筑安装、建材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行为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县域内建筑安装、建材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行为,强化税源监控,有效防止税收流失,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县县域内施工的建筑安装、建材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二章 部门职责及信息报送程序
第三条 建立县域内建筑安装、建材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信息共享、部门联动机制,成立建筑安装、建材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在县财政局。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县发展改革委、经济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政市容委、农委、旅游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分局、国土分局、公路分局、水务局、园林绿化局等部门。
第四条 各成员单位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我县建筑安装、建材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工作。
县发展改革委负责提供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等信息;
县经济信息化委负责提供非政府投资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信息;
县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提供县域内建筑安装、建材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工程招标项目资料、项目合同备案等信息;
县国税局、地税局负责提供建筑安装、建材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报验登记、税务登记等信息;
县工商局分局负责提供建筑安装、建材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业、变更、注销登记等信息;
县财政局负责提供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拨付等信息;
县市政市容委、水务局、园林绿化局、公路分局负责提供市政、水利、园林绿化和道路建设等项目立项、审批及建设情况等信息。
其他成员单位负责提供承建方工程进度、资金结算等信息。
第五条 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于每月5日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上一个月相关信息;领导小组成员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遇有重大税源变化情况,可临时召开专题会议。
第三章 建筑安装、建材业和
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及工程验收管理
第六条 凡在我县辖区内施工的建筑安装、建材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依法向我县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相关税收。
第七条 县内建筑安装、建材企业施工形成的税收,严格按照企业税收隶属关系进行管理;外埠建筑安装、建材企业施工形成的税收,纳入项目所在地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县域内房地产项目开发管理暂行办法》(密政发[2011]30号)规定办理。
第八条 各项目工程责任(主管)单位要加强项目资金管理,实行源头控管,在施工企业已向我县税务部门依法足额缴纳相关税收后,进行工程结算,拨付全部工程资金。
第九条 项目工程责任(主管)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委等部门对工程竣工验收后,由验收单位将验收结果及时反馈给税务部门,税务部门对建筑安装、建材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在我县依法缴足相关税收进行稽核。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密云县规范建筑安装、建材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行为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王稳东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张亚东 县财政局局长
齐立库 县国税局局长
赵增科 县地税局局长
成 员:王建民 县发展改革委主任
姜 博 县经济信息化委主任
王建中 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主任
雷亚军 县市政市容委主任
郭进茂 县农工委书记
崔春花 县旅游委主任
曹玉冰 县工商分局局长
孙全春 县国土分局局长
魏宝祥 县公路分局局长
高瑞安 县水务局局长
李长春 县园林绿化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县内建筑安装、建材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各项信息的收集、整理;协调、解决政策执行中的具体问题。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办公室主任由魏宝俊同志担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