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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起,这些涉税新规将施行!(立信永安涉税提示202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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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信永安]
10月起,这些涉税新规将施行!(立信永安涉税提示2021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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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1-10-5 02:2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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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公众号文章
公众号名称:
立信永安
标题:
10月起,这些涉税新规将施行!(立信永安涉税提示20211004)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10-04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Mzk2NTU1Mg==&mid=2702530476&idx=1&sn=aef980a5bcb36d02b30fbe7efc588d1b&chksm=826f0333b5188a251fe4c97ab182310952a6bd60041c4c563814c7e5fe3fa4a48dd736e99669#rd
备注:
-
公众号二维码:
-
征期日历
10月1日——15日
申报缴纳世界文化遗产门票收入,彩票公益金、彩票业务费代收
10月9日——13日
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代收
10月1日——26日
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
地方教育附加
、
文化事业建设费
、
房产税
、
城镇土地使用税
、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按期汇总缴纳纳税人和电子应税凭证纳税人申报缴纳印花税、核定征收印花税、资源税、水资源税、环境保护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工会经费
代收
进入10月
迎来的不只有假期
还有这些新规
它们将影响你我的工作、生活
↓↓↓
10月新规
01
住房租赁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来了
财政部、税务总局、住建部等三部门发布《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自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公告》明确,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
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
。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上述简易计税方法并进行预缴的,
减按1.5%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
减按4%的税率征收
房产税
。
>>详细阅读:
三部门发文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10月1日起执行
02
免征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有调整!
工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调整免征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10月1日起,免征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有如下调整:
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纯电动续驶里程应满足有条件的等效全电里程调整为不低于43公里
。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电量保持模式试验的燃料消耗量(不含电能转化的燃料消耗量)与《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GB 19578-2021)中车型对应的燃料消耗量限值相比应当小于70%;电量消耗模式试验的电能消耗量应小于电能消耗量目标值的135%。
此外,免征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的其他技术要求继续适用第172号规定
。
>>详细阅读
:
关于调整免征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
03
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2021年度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
)规定:1、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2021年度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对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可以在2022年办理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2、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由企业依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前三季度)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详细阅读: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04
10月1日起
京津冀
统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天津市税务局、河北省税务局联合发布公告,10月1日起,在
京津冀
区域内施行统一的《
京津冀
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
京津冀
各级税务机关实施的各项处罚事项在裁量标准上统一采用“一把尺”,切实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张有乾介绍,《裁量基准》统一了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发票及票证管理、纳税担保等7类53项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裁量基准》以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划分裁量阶次,持续加大对偷税、抗税、骗税以及虚开发票等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税收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对多次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社会影响恶劣的税收违法行为按照裁量基准从严从重处罚,促进企业公平竞争,为营造
京津冀
区域良好税收营商环境保驾护航。
>>详细阅读:
《京津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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