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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关于废止《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关于转让农村集体留用地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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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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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3 16:10: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惠州税务
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关于废止《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关于转让农村集体留用地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的公告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4MTUwMTEyNw==&mid=2650133473&idx=3&sn=e9f700541cb2337c6ba0f6fd37685d4d&chksm=87957d49b0e2f45fa62f853ac943b0cb8f3708fe4a3ca060b178de169f81bd6ed4e217c737c4#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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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
关于废止《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关于转让农村集体留用地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的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决定全文废止《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关于转让农村集体留用地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
本公告自2021年9月22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
2021年9月22日


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关于废止〈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关于转让农村集体留用地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的公告》的解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的相关规定,经研究,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决定全文废止《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关于转让农村集体留用地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第四条的规定,核定征收必须严格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核定征收范围,严禁在清算中出现“以核定为主、一核了之”、“求快图省”的做法。凡擅自将核定征收作为本地区土地增值税清算主要方式的,必须立即纠正。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全文废止《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关于转让农村集体留用地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废止后,农村集体留用地的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省税务局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公告》生效时间
《公告》自2021年9月22日起施行。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
编发:惠州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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