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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住房租赁优惠来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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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3 15:05: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六安税务
标题: 2021年10月住房租赁优惠来袭!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MTkxMjcxMw==&mid=2649857992&idx=2&sn=7f74177e5dff3cb544e69ecea561f56f&chksm=887010aebf0799b8a83af3eab097f82d6cfe0684b2c5940951f6f30d13337d81a6cca2215178#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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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优
房惠
租来
赁袭
2021年10月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

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
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上述简易计税方法并进行预缴的,减按1.5%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公告自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


1.适用政策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1)住房租赁企业,是指按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开业报告或者备案的从事住房租赁经营业务的企业。
(2) 向个人出租
(3) 出租的是住房,没有要求不动产取得时间,也就是说即使不动产是2016年5月1日以后取得也可以适用政策。


2.政策内容

(1)一般纳税人:可选择
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按政策规定需要预缴增值税的,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1.5%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按3%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9%)×3%。

(2)小规模纳税人
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
按政策规定需要预缴增值税,按1.5%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即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3.开票
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中征收率减按1.5%征收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税率”栏自动打印“***”,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4.申报

(1)一般纳税人
纳税人应当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中“5%征收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行“开具其他发票”列填写销售额和税额,同时将按销售额的3.5%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征额,计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2)小规模纳税人
  纳税人应当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将减按1.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5%征收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撰稿人:杨亚
审稿人:王业启 汪洋
姜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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