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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国庆出行季火热来临,这些关于门票收入的优惠政策不要错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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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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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 05:50: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淮安税务
标题: 【关注】国庆出行季火热来临,这些关于门票收入的优惠政策不要错过!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5NDA2MzE1NQ==&mid=2650285736&idx=3&sn=44273e52ec640bf8957c95a44937c9d6&chksm=f4641bf4c31392e20d5376db02fa513fa175d341b81db18765487e56917608f5f11924187af8#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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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庆7天长假来袭!很多人都选择陪伴家人,放松身心,来一次说走就走的旅行。风景区、科技馆、博物馆等热门景点处处爆满……
取得的门票收入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呢?你问我答,快来看看吧!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文化体育服务包括文化服务和体育服务。其中文化服务,是指为满足社会公众文化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种服务。包括:文艺创作、文艺表演、文化比赛,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借阅,档案馆的档案管理,文物及非物质遗产保护,组织举办宗教活动、科技活动、文化活动,提供游览场所。
景区门票收入属于提供游览场所取得的收入,应按照“文化服务”征收增值税,税率为6%,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为3%。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文化体育服务包括文化服务和体育服务。其中体育服务,是指组织举办体育比赛、体育表演、体育活动,以及提供体育训练、体育指导、体育管理的业务活动。
取得的体育馆门票收入属于组织举办体育比赛、体育表演、体育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应按照“文化服务”征收增值税,税率为6%,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为3%。
一般纳税人取得文化体育服务收入还有简易计税的优惠政策哦!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文化体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1)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2)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体育场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30号)规定:
(一)国家机关、军队、人民团体、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拥有的体育场馆,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经费自理事业单位、体育社会团体、体育基金会、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拥有并运营管理的体育场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其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1.向社会开放,用于满足公众体育活动需要;
2.体育场馆取得的收入主要用于场馆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
3.拥有体育场馆的体育社会团体、体育基金会及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以外,前一年度登记管理机关的检查结论为“合格”。
(三)企业拥有并运营管理的大型体育场馆,其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减半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来源:江苏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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