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财政局; 大兴区国家税务局; 大兴区地方税务局 关于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京兴财[2012]229号
关于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京兴财[2012]229号
全文有效
2012年12月26日
为落实《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税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12]2149号)、《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管理通知》(京财税[2012]2163号,以下简称《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平稳有序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以下简称 “试点改革”)财政扶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安排如下:
一、工作职责
(一)工作机构
大兴区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具体负责财政扶持资金的受理申请、审核拨付、年度清算、监督检查工作。
(二)职责分工
1.大兴区财政局主要负责受理本区内试点企业申报的财政扶持资金申请手续是否齐全;审核上报市财政局的相关资料;按照市财政局批复意见预拨财政扶持资金;组织开展年度清算,并将相关情况上报市财政局;根据市财政局批复意见,及时办理财政扶持资金的拨付和追缴等工作。
2.大兴区国税局主要负责试点改革后按照新税制(即试点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所涉及的审核、协调等相关工作。协助区财政局督促试点企业根据年度清算结果退还多拨付的财政扶持资金。
3.大兴区地税局主要负责试点改革后按照老税制(即原营业税政策)规定计算营业税所涉及的审核、协调等相关工作。
二、受理企业范围要求
企业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试点改革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并提供相关材料:
(一)按照试点政策规定每季度缴纳的增值税比按照原营业税政策规定计算缴纳的营业税税额增加的试点企业。
(二)前期已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取得预拨试点改革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的企业。此类企业应自首次批准取得试点改革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的次季度起,逐季度申报税负变化情况,无论税负是否上升,直至本年度结束。
三、审核受理工作
(一)受理
每季度初(1、4、7、10月)在增值税纳税征期内由大兴区财政局各财政所(详细地址及联系方式见附件)按照《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接收税负增加纳税人上报的相关申请资料。
(二)审核
1、由大兴区财政局主管财政所对试点企业上报的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完整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移交大兴区国税局主管税务所。
2、由大兴区国税局主管税务所对试点企业按照新税制规定缴纳增值税的相关问题进行审核,审核无误的签字并加盖公章,主管财政所收回后移交大兴区地税局主管税务所。
3、由大兴区地税局主管税务所对试点企业按照老税制规定计算缴纳营业税的相关问题进行审核,审核无误的签字并加盖公章,主管财政所收回后交到大兴区财政局预算科。
4、由大兴区财政局预算科对申请资料进行最终审核,向市财政局上报财政扶持资金申请文件,市财政局复审后下达正式资金批复文件,按照文件要求及时、准确完成资金预拨。对于企业按季申请财政扶持资金金额较小的,按年度清算后拨付。
四、年度清算
大兴区财政局在全年结束后的3个月内,会同区国税局和地税局,组织对预拨财政扶持资金试点企业的税负变化逐一进行审核,按照新税制规定缴纳的全年增值税减除按照老税制规定计算的全年营业税,根据计算结果和已拨付财政扶持资金的差额,多退少补。市财政局依据区财政局与试点企业的年度清算结果,通过市与区年终财政体制结算,办理市级财政扶持资金的清算工作。
五、受理申请材料要求
申请财政扶持资金需报送的材料,包括:
1.《关于申请财政扶持资金的报告》;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财政扶持资金申请/审核表》;
3.《还原营业税应税收入减除项目明细表》及减除凭证(还原的进项税额抵扣凭证等)复印件;
4.《营业税应税收入直接减除项目明细表》及减除凭证(差额扣除凭证等)复印件;
5.逐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包括附表)复印件;
6.同期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
7.增值税完税凭证原件(财政扶持资金拔付后退还企业)及复印件;
8.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9.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10.法定代表人或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11.申请当季各月的税负变化表;
12.其他需报送的资料。
上述材料一式一份, 8、9、10项材料如无变化为一次性提交材料。申请材料按以上顺序装订成册(除增值税完税凭证原件外),并在侧面加盖骑缝单位公章(申报材料中前六项需要单独加盖企业公章),由区县财政局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