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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京财综〔2013〕66号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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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件编号: 京财综〔2013〕66号
文件名: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京财综〔2013〕66号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3-01-2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京财综〔2013〕66号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京财综〔2013〕66号
  全文有效
  2013-01-21
  市属各有关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为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促进经济稳定增长,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决定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3年1月1日起,取消和免征(包括限期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收费明细项目见附件。
  二、取消和免征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其中,行政机关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相关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相关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解决。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相关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按照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或变更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同时,将有关收费资金余额和清欠收入,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渠道全部上缴国库。
  四、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规定,对取消和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费。各级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的部门和单位,按照规定予以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附件:1.北京市取消收费明细项目
  2.北京市免征和限期免征收费明细项目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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