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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6〕77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洗猪鬃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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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xi.chinatax.gov.cn/zcfg/detail/sx-11400-3815-1696575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6〕773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6〕77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洗猪鬃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6-08-1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洗猪鬃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6〕773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水洗猪鬃是否属于农业产品的请示》(渝国税发〔2006〕10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有关规定,水洗猪鬃是生猪鬃经过浸泡(脱脂)、打洗、分绒等加工过程生产的产品,已不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应按“洗净毛、洗净绒”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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