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涨知识!一文读懂发票开具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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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1-9-30 11:5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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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柳州税务
标题:
涨知识!一文读懂发票开具的相关规定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NjEwODg1Mg==&mid=2649147960&idx=3&sn=ad7cadff037f0ecdf3592aa6bcb7ea33&chksm=88a74263bfd0cb757736b0ddc8523f0b8fa99a6120647053c60c91ea5c756544070da38519d6#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9-29
二维码:
-
为帮助纳税人加深对发票开具的认识,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发票开具相关规定、虚开发票的法律后果及如何避免取得虚开发票等知识,让大家在正确开具发票的同时规避和防范风险。
一、发票开具的相关规定
(一)及时开具
1.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2.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二)规范开具
1.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不符合上列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2.税务总局编写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并在新系统中增加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相关功能。使用新系统的增值税纳税人,应使用新系统选择相应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
3.纳税人应在互联网连接状态下在线使用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新系统可自动上传已开具的发票明细数据。
(三)如实开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虚开发票的法律后果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主席令[第五十七号])的相关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分别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三、纳税人如何避免取得虚开的增值税发票?
(一)交易前:
1.对供货方做必要的了解;通过对交易对方的经营范围、经营规模、企业资质等情况的考察,评估相应的风险;您可登陆“信用中国”网站查看企业是否有信用风险,通过查询企业的软件工具,对交易对方的信息甄别的判断。
2.有意识的规避风险:提高防范意识,从思想上重视虚开发票问题,有意识的规避取得虚开发票的风险。
3.一旦发现异常,要引起警惕,做进一步追查,可要求供货方提供相关材料,对有重大疑点的货物,要慎重购进。
(二)收到发票时
1.比对供货方资料和实际发票信息是否一致
2.实际购买的货物或服务品名、规格、数量、金额与发票是否一致;
3.开具单位与实际供货方名称是否一致;
4.银行账户的企业名称与发票上的企业名称是否一致;
(三)付款时
1.有真实交易的前提下,必须保证票流、资金流、货流三流一致,不涉及第三方:核对银行支付凭证的收款方、增值税发票的开票方、货物销售方或劳务提供方必须是同一经济主体。
2.公对公转账:公对公转账的结算方式可靠,可追溯资金流向,事后可查证。付款前可再次对购进业务进行监督审查,如果对方提供的银行账户与发票上的信息不符,应当引起警惕,暂缓付款,对购货业务进一步审查。
(四)交易后
重视取得和保存整个交易过程的相关证据。保存相关资料,防止发票出现问题时,可以应对税务机关的检查,同时可以依法向供应商追究相关责任。比如合同、付款凭证、运输资料、出入库凭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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