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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财商字[1994]第175号 关于金融保险企业实施新的财务制度后职工医药费列支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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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swzsgl//200210/t284360.html
发文单位: 财政部
文件编号: 财商字[1994]第175号
文件名: 财政部 财商字[1994]第175号 关于金融保险企业实施新的财务制度后职工医药费列支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4-04-0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 关于金融保险企业实施新的财务制度后职工医药费列支问题的通知
财商字[1994]第175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国泰证券有限公司、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近来,不少单位反映,《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中没有明确规定职工医药费的列支渠道,要求我部进一步予以明确。经研究,现对金融、保险企业实施新的财务制度以后职工医药费的列支问题通知如下:
  一、金融、保险企业离退休职工的医药费,包括离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医疗保险基金,在企业劳动保险费中列支。
  二、金融、保险企业在职职工的医药费,包括企业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在按照企业职工工资总额14%提取的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以上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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