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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8〕100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挂面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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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xi.chinatax.gov.cn/zcfg/detail/sx-11400-3815-1696524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8〕1007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8〕100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挂面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12-0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挂面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10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询问挂面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经研究,明确如下:
  一、挂面按照粮食复制品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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