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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京会协[2013]133号 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转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处关于不再执行注册资本[金]入资专户管理制度的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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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文件编号: 京会协[2013]133号
文件名: 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京会协[2013]133号 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转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处关于不再执行注册资本[金]入资专户管理制度的函》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3-09-1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转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处关于不再执行注册资本[金]入资专户管理制度的函》的通知
京会协[2013]133号

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转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处关于不再执行注册资本[金]入资专户管理制度的函》的通知
  京会协[2013]133号
  全文有效
  2013-9-13
  各会计师事务所:
  现将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处《关于不再执行注册资本(金)入资专户管理制度的函》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另就取消专户后,事务所在执行验资业务中应关注的问题做如下提示:
  一、充分认识验资业务风险
  自2013年9月16日起,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将不再执行注册资本(金)入资专户管理制度。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登记机关可以向入资行进行询证。
  取消入资专户管理后,企业投资者可以选择任意商业银行存储货币资本,加大了审验注册资本的难度。会计师事务所应充分认识验资业务的执业风险,及时调整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合理防范风险。
  二、严格按执业准则要求执行银行函证程序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第十四条规定:“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在检查被审验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对账单及银行询证函回函等的基础上,审验出资者的实际出资金额和货币出资比例是否符合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应严格按照准则要求执行银行函证等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附件: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处关于不再执行注册资本(金)入资专户管理制度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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