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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国税稽[2004]11号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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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swzsgl//200603/t284651.html
发文单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国税稽[2004]11号
文件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国税稽[2004]11号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02-2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稽[2004]11号

废止或失效的条款:第二条第二款起征点相关规定
  
各区县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通知》(国税发[2004]1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本市进一步落实涉农税收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
解决农民的增收问题关系到农村社会进步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顺利实现,这不仅是重大的经济问题,而且是重大的政治问题。各单位必须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认识和处理农民的增收问题,进一步贯彻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农民增加收入。
二、政策措施(第二条第二款起征点相关规定失效)
(一)根据市局《关于调整农业税政策的通知》(沪地税地[2003]85号)精神,自2003年起,本市已对农民实行农业税免征政策。现根据总局文件精神,对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农业税征收范围的个人或个体工商户,其取得的上述4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市局《关于调整本市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沪国税流[2003]18号)精神,确定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如下:
增值税起征点:
1、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元;
2、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3000元;
3、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
营业税起征点:
1、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元;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各单位应以此为依据,将个体“双定”户的起征点迅速调整到位,并按照《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的批复》(沪国税流[2004]13号)要求,自2003年1月1日起,对销售额未达到新的起征点的,其应免予征收而实际已征收的税款,在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的税款退还程序予以退还。
(三)对进入各类市场销售自产农产品的经营者和其经营的农产品,如税务机关无证据证明销售者不是“农民”和不是销售“自产农产品”的,一律按照“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的政策执行。
(四)对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小贩,免予办理税务登记。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中央关于增加农民收入的文件精神和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各单位的主要领导要亲自抓、亲自管,切实加强对市局已明确的涉农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工作的组织领导,同时,主动向当地党政领导汇报,正确处理好落实优惠政策同保持税收增长的关系,取得地方党政领导对该项工作的支持。
(二)加大宣传力度。各单位应多形式、多渠道地开展宣传,不但要使全体税务干部充分认识贯彻落实解决农民增收问题的重要意义,还应使广大农民掌握和了解中央制订的各项涉农优惠政策,并将本市税务系统贯彻落实意见以通告的形式在各类农贸市场、集市、农村主要街道等场所张贴,努力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三)组织督促检查。各单位应组织监察、征管、税政等职能科室,在近阶段对本分局涉农税收优惠政策特别是定额调整到位情况、应免予征收而实际已征收的税款退还执行情况等进行一次自查,并将自查情况和整改意见于3月5前上报市局稽管处。市局将组织人员对各单位执行和整改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将予以严肃处理。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通知。
2、通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通 告

为积极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的文件精神,现就本市税务系统有关涉农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实施意见通告如下:
一、根据《关于调整农业税政策的通知》(沪地税地[2003]85号)精神,自2003年起,本市已对农民实行农业税免征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精神,对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农业税征收范围的个人或个体工商户,其取得的上述4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关于调整本市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沪国税流[2003]18号)精神,确定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如下:
增值税起征点:
1、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元;
2、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3000元;
3、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
营业税起征点:
1、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元;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三、对进入各类市场销售自产农产品的经营者和其经营的农产品,如税务机关无证据证明销售者不是“农民”和不是销售“自产农产品”的,一律按照“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的政策执行。
四、对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小贩,免予办理税务登记。
五、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设立举报监督电话,就各区县税务局有关政策落实的情况,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电话号码:54656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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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国税稽[2004]11号  发表于 2020-8-3 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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