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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三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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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55/c2723131/content.html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5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三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7-07-07
政策解读: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60/c2723109/content.html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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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三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三议定书》(以下简称《中巴协定第三议定书》)于2016年12月8日在伊斯兰堡正式签署。中巴双方已完成议定书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按照规定,《中巴协定第三议定书》自2017年4月24日起生效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7月7日

点评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55/c2723131/content.html  发表于 2020-4-21 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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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0-4-21 15:29:21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三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的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三议定书》(以下简称《中巴协定第三议定书》)于2016年12月8日在伊斯兰堡正式签署。
  《中巴协定第三议定书》规定,中国工商银行和丝路基金在巴基斯坦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巴经济走廊能源项目合作的协议》中提及的能源项目提供贷款取得利息时,可依据中巴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和中巴协定第二议定书的规定,在巴基斯坦免征所得税。
  中巴双方已完成《中巴协定第三议定书》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中巴协定第三议定书》于2017年4月24日起生效执行。

点评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55/c2723131/content.html  发表于 2020-4-21 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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