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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讲堂】举例说明:小规模纳税人预缴增值税如何适用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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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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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9-27 03:40: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福州税务
标题: 【税务讲堂】举例说明:小规模纳税人预缴增值税如何适用免税政策?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3NjE2MjgyOQ==&mid=2650421389&idx=5&sn=2869773f103215cd8e39fb5794892afd&chksm=876beaefb01c63f9ebe190584471e04cbf2d6fc74d7e1267a830b8aae0ee6882a5ef02a5f95b#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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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税务总局推出最新一期“税务讲堂”课程,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吴晓强详细解读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今天我们学习:小规模纳税人预缴增值税如何适用免税政策。




政策规定: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现行增值税实施了若干预缴增值税政策,比如异地建筑服务、房地产预收款预缴等等。考虑到免税标准提高后,纳税人的政策受益面和受益程度均有大幅提高,为避免预缴税款后纳税人因符合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享受免税而形成多缴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5号)明确,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当期无需在预缴地预缴税款。比如,某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跨地级市提供建筑服务,2021年7月相应取得建筑服务收入40万元,8月和9月无应税收入。如果该纳税人实行按季纳税,由于3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因此,该纳税人取得的40万元,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如果该纳税人实行按月纳税,7月份销售额已超过15万元,因此,应就40万元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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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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