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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频答疑第28期】近期12366热点问答梳理——个人所得税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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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1-9-26 18:5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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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天津税务
标题:
【高频答疑第28期】近期12366热点问答梳理——个人所得税篇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4OTQzMjUzNQ==&mid=2652026473&idx=1&sn=7ecd119a15c8b18e7adb11483db3a8ce&chksm=8bfd1ed1bc8a97c73df060bf2841fe59954d5982e374a30faa21002e979c1abd1ebc3011d81f#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9-26
二维码:
-
天津税务
为保证税费宣传的及时性,增加宣传形式的多样性,天津市税务局开办“高频问题汇总答疑”板块,定期汇总各区税务局及12366热线收集整理的高频咨询问题,统一答疑讲解。
本期内容:“子女教育的专项附加扣除在父母之间如何分配?”等
6个热点问答
。下面我们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01
问:
子女教育的专项附加扣除在父母之间如何分配?
答: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即一人每月1000元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即一人每月500元扣除。只有这两种分配方式,纳税人可以根据情况自行选择。
02
问:
纳税人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需要保存哪些资料?
答:
纳税人子女在境内接受教育的,享受子女教育专项扣除不需留存任何资料。
纳税人子女在境外接受教育的,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03
问:
同时接受多个学历继续教育或者取得多个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是否均需要填写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答:
对同时接受多个学历继续教育,或者同时取得多个职业资格证书的,只需填报其中一个即可。
但如果同时存在学历继续教育、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两类继续教育情形,则每一类都要填写。
04
问:
有两个任职受雇单位,如何办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 )第四条规定,如果纳税人同时有两个以上发放工资的单位,对同一个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选择其中一个单位办理扣除。
05
问:
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如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二、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
06
问:
如果在国外进行的学历继续教育,或者是拿到了国外颁发的技能证书,能否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答:
不能。根据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规定,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的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支出,以及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可以按规定享受扣除。对于纳税人在国外接受的学历继续教育和国外颁发的技能证书,不符合“中国境内”的规定,不能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学习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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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天津市税务局纳税服务处
编发:天津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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